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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审判权的对象是民事纠纷,这意味着民事审判权在解决民事纠纷这一问题上,其功能与仲裁权。民间调解权是相同的。因此,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如何协调好上述三者的关系,如何在充分发挥民事审判权的作用的同时,也充分的发挥好仲裁权、调解权的作用。也许有人会认为,仲裁权、调解权应如何发挥,不属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讨论的问题。其实不然.因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动因之一,就是因民事纠纷而形成的民事案件大量的增多,使得民事审判不堪重负。提高民事审判的效率,是为了减轻民事审判权的负担,而充分发挥好仲裁权、调解权的作用,使得本有可能流向法院的民事纠纷通过仲裁权或调解权的作用而得到解决,同样能减轻民事审判的负担。再者,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制度中,民事审判是最重要的一种制度,但不是惟一的一项制度。在研究和讨论如何更有效地解决好民事纠纷的问题上,在对民事审判权问题进行研究的同时,当然有必要对在一定范围内与民事审判权有相同功能且有密切联系的仲裁权、调解权等问题进行讨论。因此,对如何发挥仲裁权、调解权对解决民事纠纷的作用问题的研究,不仅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研究课题之一,而且是个很重要的课题。


  

  六、民事审判权的终局性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终局性,这是民事审判权的第八个基本特征,也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具体体现。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结果终局性的这一特性,表明民事纠纷在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之后,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再对这一民事纠纷运用其他的方式予以解决。也正是因为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终局性,民事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维护才具有了更为深刻和久远的意义,社会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才得以实现。因此,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变革有关民事审判程序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民事审判权的这一特征。比如,可以进一步严格再审的条件,强制规范提出再审的期限,限定再审程序的适用只许一次,等等。就认识观念上的变化而言,强调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终局性,对改变笔者认为民事审判的结果应当追求客观真实而非法律真实的传统观念,也是有很重要的意义的。


  

  综上所述,笔者从民事审判权的几个基本特征出发,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对相关问题的看法或建议。解决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光从民事审判权的角度来谈,当然是不够的,但这一视角确实很重要,它能通过对民事审判中最为核心和基本的若干问题的讨论,引发人们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思考,这也是笔者写此文的出发点和归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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