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民事审判权的统一性给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出的一个具体而又实际的问题是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搞试点"的问题。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搞试点”,这在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是很常见的一种现象,全国许多地方法院在自己的审判方式改革的经验总结中都将此点作为经验之谈,如广东、上海、海南、辽宁的大连市等。所谓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搞试点”,就是由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或省辖市的中级法院制定一些改革的方案,或者由有关的法院确定一些改革的方案,选择一个或者若干个法院按这些方案进行民事审判,经历一定时期之后,如果觉得这些方案在实践中可行,就在全省或全市的各个法院推行,反之则不予推行。“搞试点”的作法,其结果是,在"搞试点”期间,试点法院与非试点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时,两者所依据的民事审判制度和程序是有不同的,由此就有可能导致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其在试点法院和非试点法院的审判结果是不同的。这种不公平的现象的出现,无疑是“搞试点”这一做法破坏了民事审判权的统一行使的结果,同时,它还严重地影响了法院司法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此外,有些地方法院借搞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名,根据自己的经验制定所谓的审判程序规则,并在审判实践中予以适用,而这些所谓的审判程序规则,其内容已超过了一般司法解释的范围而具有了立法上的意义,这无疑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民事审判权的统一行使的破坏。上述两种现象,在现在的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最高审判机关和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这些做法予以制止,并防止这些做法或类似的做法在今后的改革中出现。


  

  "搞试点”的做法,也许是源于我们过去行政工作的传统经验,或是借鉴了农业生产中在搞某个新品种之前,先搞个实验田的做法。但是,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民事审判不同于行政管理,更不同于农业生产,法律的统一性和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统一性都不允许这样做。如果我们是因为缺少经验而“搞试点”,那也是得不偿失,以破坏国家的法制的统一和民事审判权的统一性为代价,去换取部分地区运用某个审判制度的经验,这代价未免太大了。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如果要有个新的制度出台,或采取一种新的工作方式,所要做的主要是对这个新的制度和工作方式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在研究和论证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也可以总结我们以往的教训,在这基础上,如果我们仍然没有把握确定新的制度和工作方式是否可行,还是希望搞试验,也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来共同试行某一制度或工作方式,而不可以割裂统一的民事审判权为代价。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