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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轻刑罪案,推出“微罪”概念

  

  以美国为例,刑法有重罪(felony)、轻罪(misdemeanor)还有微罪(petty misdemeanor微小的轻罪)之分。《模范刑法典》(美国法学会拟制的供各州制定和修订刑法典参考之用)规定轻罪的刑罚不超过一年监禁,微罪的最高刑期为30天监禁(有的州规定“只能判处罚金”)。犯罪的种类多种多样,其危害程度各有不同,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多样才能做到罚当其罪。美国有些州对发案数量最多的盗窃罪的规定除有重大盗窃和一般盗窃还有小偷小摸微小盗窃(petty larceny)的区分。


  

  我国刑法中,重罪和轻罪只是司法(和学理)上的称呼,以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为界,其上的称重罪(重刑),其下的称轻罪(轻刑)。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在刑法上有多种组合形式,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没有规定轻于有期徒刑的刑种(共有4个条文)以外,有近180个条文(多数为各该条的第一刑档)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代表性的条文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第一刑档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有5个条文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罚金)”。“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仅1个条文。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仅规定“拘役,并处罚金”是唯一没有规定有期徒刑而径直规定拘役的条文。粗略算来,全部分则条文的半数左右都规定有“拘役”。此刑种从实体法看为主刑中次轻级(最轻为管制)但仍有剥夺自由性质的刑种,与有期徒刑相衔接;在程序法上与其他剥夺自由刑种(及以上)有重大区别,即可处“拘役”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这种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六十条的当然解释)。逮捕这种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法运行机制中有特别值得关注的功效,大致可以说,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便注定会被判刑。刑法上规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作为具体罪案,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判三年(二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称为“轻罪”案;有些案件被判“拘役”,亦称轻罪案显然不妥,因为有期徒刑与拘役在实体和程序上二者的运行机制有别(是否可适用逮捕以及判刑后的监禁场所均有不同),称呼什么为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称轻罪,拘役比轻罪更轻,称作“微罪”应是理所当然。微罪就是可处拘役或以下之刑的罪。这与卢建平教授提出的犯罪分层理论相契合。具体罪案是否判定微罪由司法官裁量。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基层法院可设立治安法庭,适用特别简易程序。这类案件通常不会发生错案。轻罪与微罪的界分以实体程序一体化为标准。微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在刑法评价的等级上都是最低微的。这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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