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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

  

  第一,“社会正义”主张者要求人们“经由对社会的人格化思考而把社会认作是一个拥有意识心智瑏并能够在行动中受道德原则指导的主体”[13]。但根据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社会正义”主张者据以建构人格化“社会”观的那种拟人化手段是一种极其幼稚的原始思维方式,它是人类社会从小群体的熟人社会向开放且非人格的大社会进化的过程中未能根除的思维方式。第二,哈耶克指出,“社会正义”主张者所建构的拟人化“社会观”,不仅致使“社会”术语的原初含义发生了一种根本的改变、甚或一种彻底的颠倒,进而遮蔽了个人独立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力量与大量自称是“社会的”东西之间的本质区别。


  

  第三,这种拟人化的社会观还预设了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活动背后存在着一些人所皆知且共同的目的。哈耶克极其尖锐地指出,一种具有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共同目的的组织秩序将最终侵吞那种只具有个人目的的自由市场秩序。


  

  经由上文对哈耶克关于正义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与有关社会正义的拟人化社会观的讨论,我们发现,根据哈耶克的观点,任何一种调整个人在市场经济中提供商品和服务之行为的正当行为规则系统都不可能产生符合社会正义之原则的结果或某种可被有意义地描述为正义或不正义的结果,因而任何个人的自由行动也都不可能产生这样的结果。


  

  三、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批判(II)


  

  哈耶克提出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当人们在“社会正义”的名义下把某种分配模式强加给自由市场秩序时是否还有可能维护这种秩序?根据我的研究,我们也可以把哈耶克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概括为一个与上述第一个命题紧密相关的命题,即“社会正义”在自由市场秩序中的实施只会摧毁这种行动结构及其赖以为凭的正当行为规则系统。考虑到论述的便利性,我们拟着重从哈耶克的分析理据出发,对他的批判观点进行阐释。


  

  第一,人们最初之所以诉诸“社会正义”,不仅因为人们要求统治阶级给予贫困者更多的关注,而且也因为他们期望这种做法能够促使人们更广泛地承担个人责任。但是,“社会正义”对人们称之为“道德的”正当行为规则的替代,却正是致使构成正当行为规则之基础的个人责任这种道德意识普遍沦丧的主要原因之一。哈耶克明确指出,以“社会正义”替代正当行为规则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混淆过程,因为它在个人应当期望的更为远大的目标之间造成了混淆,在对社会的考虑与社会行为(即集体社会)之间产生了混淆,在个人对社会共同体的道德义务与个人对社会共同体的要求之间产生了混淆。


  

  第二,众所周知,“社会正义”在自由市场秩序中的实施主要针对的是其间存在的各种不平等现象,尤其是报酬不平等现象。就不平等而言,自由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唯一区别就在于:在自由市场经济中,不平等并不是个人行动所意图或可预见的,而是由目的独立的和“无名氏的”经济过程决定的;在计划经济中,不平等并不是由个人技艺在非人格的市场中的互动所形成的,而是由政治决定的,亦即由权力机构作出的那种不容质疑的决策所决定的。与此相应,在哈耶克那里,也存在着两类泾渭分明的平等: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是物质平等。我认为,哈耶克有关正当行为规则的理论实是以“普通法法治国”[14]为最终诉求,而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贯穿于正当行为规则的否定性、目的独立性和抽象性特征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平等原则。不过,就这里的具体论题而言,这项法治原则的具体形式可以被概括为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卷中最终阐明的有关法治在按无名氏方式和平等方式对待公民时无须关注人们在初始特性和物质财富方面的不平等情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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