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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在我看来,对这个论题的讨论,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哈耶克的“否定性正义”观,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为有关如何认识中国市场经济过程所导致的结果是否正义的问题提供一种具有重要参照意义的思想资源。众所周知,中国正处在一场巨大的向开放社会变迁和向市场制度转型的过程中。伴随这一过程,中国的论者也经由关注经验或实践的问题而提出了各种旨在推进或纠正当下进程的方案和策略。在这些理论主张当中,“社会正义”的主张因其直指市场经济建构或运行过程中凸显出来的制度或政策意义上的不平等、地区或行业层面的不平等、财富或收入方面的不平等而成为当下中国学界最为强势的主张之一。在我看来,中国论者提出的各种“社会正义”主张之于中国学术界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提出一个我们必须从理论上进行思考的基本问题,即我们应当如何认识中国市场经济过程所导致的结果是否正义;而这个问题又与另外两个问题紧密相关:一是它因其本身的论域而引发的有关中国社会变迁和制度转型过程的性质问题;二是由前者开放出来的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我们应当建构何种理想图景或确定何种正义判准的问题。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社会正义”主张向我们开放出上述重要问题,并不必然意味着中国学术界在主张“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已然给予它们应有的关注。实际上,我们在理论讨论中缺失的正是这一维度。更重要的是,虽说论者们主张根据“社会正义”之判准来审视或批判中国社会变迁和制度转型的进程,但是,甚少有论者就他们所主张的“社会正义”本身做过实质性的讨论或检视。[5]因此,我认为,经由讨论哈耶克批判“社会正义”的观点而对“社会正义”本身做一番探究,有助于比较确切地洞见中国论者据以为准的“社会正义”之实质,进而有助于我们比较清楚地洞识这种“社会正义”观念会把我们引向何种社会秩序。


  

  (二)哈耶克批判“社会正义”之观点的限定。当然,在对哈耶克的观点进行分析之前,我们还有必要先作出下述前提性限定:第一,哈耶克并不是笼统地反对“社会正义”观念。哈耶克所反对的毋宁是在自由市场秩序中毫无意义的“社会正义”在自由市场秩序中的实施,因为这种实施不仅会摧毁自由市场秩序,而且会摧毁这种秩序赖以为凭的正当行为规则系统。第二,哈耶克并没有因为批判“社会正义”而反对正义,如他所指出的:“认识到‘正义’一术语在诸如‘社会’正义、‘经济’正义、‘分配’正义或‘酬报’正义等合成术语中会变得完全空洞无物这个问题,决不应当构成我们把‘正义’这个婴儿与那些洗澡水一起倒掉的理由。”[6]第三,上述两项前提性限定的内在逻辑表明,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批判并不是一种概念式的分析,而是一种以他的自由主义64社会理论为依凭的系统分析。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里的关键之处在于,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批判乃是以一种由正当行为规则所支配的自由市场秩序要比任何一种由命令支配的组织型社会都更可欲这样一项基本的前设为依凭的。因此我们必须指出,任何无视这一基本前设的讨论,都不可能妥切地理解哈耶克的“否定性正义”观以及他对“社会正义”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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