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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迁的社会逻辑(下)

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迁的社会逻辑(下)



——从“难办案件”的处理切入

方乐


【摘要】与传统中国社会难办案件的处理更多依赖于法官个人的伦理实践不同,当下中国司法场域里的难办案件处理术,则更多表现为一种知识的公共实践。这种知识的公共实践不仅会强化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与控制,而且也有利于公民社会与公共生活的整体建构。因此,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就不仅要留意社会转型对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迁所起的作用,更要注意司法知识对于社会的型塑,以便能够在司法发展的过程中形成司法知识与社会结构和文化情境系统全面而良性互动的机制,最终推动中国司法与社会全面而优质地发展。
【关键词】司法知识;难办案件;司法技术;日常经验;社会转型
【全文】
  

  三、破解案件难题的现代司法技术


  

  在传统中国社会里,尤其是在整个社会已经伦理道德化了的体制惯性下,“礼治”的知识逻辑宰制着司法知识的生产与再生产活动。这样,不仅知识的分化程度不高甚至基本上没有什么分化,而且相互之间还是共通的、流动的,甚至是同质的。这样,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实际运用知识的过程,不仅相互联通没有障碍,不需要进行话语以及逻辑的操作转换,而且“司法知识”的生产与再生产活动——司法判决,也可以看成是有关伦理道德的一种个人化的实践活动,进而使得“司法知识”完全淹没在“伦理道德”的话语表述与行动逻辑之中。正因为如此,传统中国社会的疑难案件处理术,实质上乃只是一种儒家伦理的个人实践行动。与此同时,传统中国法官处理纠纷的司法智慧,也仅仅只是一种个人的道德智慧。


  

  但是今天,“市场经济”的“万马奔腾”、“社会转型”的“日新月异”所带来的“变法革新”,以及这些因素所创造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都使得原有的礼治秩序基本上被破坏掉了,但现代意义的法治秩序却又未能有效地建立起来。[1](P58)在这样的境况下,尽管司法知识的知识立场与逻辑已逐渐从“礼”治的伦理与道德的文化宰制中脱离了出来,但却又没有完全被“法治化”,反而成了一种混合了“法”与“德”、“情”与“理”的复杂的知识产品。这是其一。其二,伴随着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分工及其专业化,司法场域里的知识体系也逐渐开始分工、分化并且日益细化。这些都不仅使得司法知识的知识谱系日渐多样和丰富、司法知识的知识形态日益多元化,而且造成了司法知识相互之间的知识立场与知识结构的日益差异化。如今,不仅“礼”已经从最高层级的“自然法”的位置上走了下来,而且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礼”治也已被“法”治和“德”治所替代。这些都不仅使得“礼”与“法”的关系,既与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关系”不同,也与传统中国“天理”、“国法”与“人情”的结构相异。“礼”与“法”关系的这种改变,也导致了“情”与“理”关系的变化。与此同时,这种变化不仅使得“法”、“情”、“理”在知识的谱系上发生了相当大的偏移甚至对立,而且由于缺少一个统率“法”、“情”、“理”的“高级法”,导致这三者之间还时常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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