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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337条款实施机制之演进及发展趋势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美国“国内产业”的定义。修订后的337条款对于美国“国内产业”的定义是:(A)对工厂或设备有重大的投资;(B)在雇佣劳工及资本的投入的方面有重大的投资;(C)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有实质性的投资。[34] 新的定义扩大了原有“国内产业”的范围,无疑显著地降低了提出调查申请的门槛。修订前337条款中关于“国内产业”的定义相当模糊,而主要需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审理具体个案时结合实际案情对何为国内产业以及就该案中是否存在相应的国内产业而作出准司法解释。而这些准司法解释在美国国会看来,是“前后不一致且解释方式过于偏狭” [35]。


  

  第三、申请人从此无需证明国内产业正在“有效率地、经济地”运营中[36],只要证明存在国内产业或正在建立即可。就以往案例来看,虽然只有很少的个案中出现了由于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正有效率地、经济地运营中而无法获得相应的救济,但是由于高昂的举证成本使得申请人往往不堪重负,并且造成一部分适格的申请人因此而放弃了根据337条款提起调查申请[37]。显然,这项修订使得申请人的诉讼成本大大降低,也从而导致337条款调查案件的数量于此次修订后越来越多。而且似乎亦可由此推论出,337条款实施机制所保护的对象,从修订前的能够“有效率地、经济地”运营中的美国的相对优势产业扩展到美国的所有已存在或正在建立中的产业,保护面亦由此而显著扩大。


  

  第四、更进一步简化了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临时拒入令的程序[38],即授权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发布调查公告后90天或复杂案件 150天内即可发出临时拒入令,这使得申请人更容易获得临时拒入令。这项修订一改此前由于临时救济措施发布得太晚而无法使申请人切实地从中受益的局面[39]。但似为平衡各方利益,此次修订亦授权国际贸易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交保证金,以此作为发布临时拒入令的先决条件。如随后经调查审理未发现违反337条款事实之存在,则该保证金即被没收并交至美国国库。


【作者简介】
于洋,河南洛阳人,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欧盟伊拉斯姆法经济学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比利时根特大学和意大利博罗尼亚大学联合授予),复旦大学法学院与汉堡大学法经济学研究院联合培养法学博士;上海外贸学院WTO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经济学、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 吴锦宇,浙江定海人;法律学士、政治学士、经济学硕士;高级管理咨询师;意大利摩德纳&雷焦·艾米利亚大学马克?比亚吉经济学院、马克·比亚吉国际比较研究中心、产业与劳动关系国际高等研究院哲学(Ph.D)博士研究生;意大利马克·比亚吉基金会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法经济学、经济金融法学、世界经济与企业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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