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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337条款实施机制之演进及发展趋势

  

  在国会随后制定的《1930年关税法》中,《1922年关税法》第316节的绝大部分内容被保留了下来并在新法中被更名为第337节。虽然名称发生了变化,但是337条款依然秉承了其前身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同样旨在遏制美国进口中的不公平竞争或不公平行为。其最大的修订之处就在于取消了总统针对侵权行为发布附加关税的权限,而将拒入令保留为唯一的救济方式[21]。至此,337条款及其实施机制正式地形成了,虽然其后历经多次重大修订,但337条款自始所包含的诸多宏观的价值取向、微观的具体措施都不同程度地保留和延续至今。


  

  (二)337条款之重大修订


  

  就337条款的发展、沿革而论,它自萌芽及形成以来随情势的发展而历经了数次修订。能够体现出对《1930年关税法》有所修订对法律主要是:《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下文依次分而述之。


  

  1、《1974年贸易法》所作之修订:


  

  《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在337条款的发展历史中对于337条款的影响之大,可谓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1974年贸易法通过之前只有很少的337案件提起。”[22] 该法对337条款在多方面都做出了比较重大的修订使之得以“激活”并复苏,且现行337条款之基础性总体框架正是源自于此次修订后的337条款的总体框架。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此前的关税委员会更名为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并且国际贸易委员会得以能够独立地审查并裁断何种行为是违反337条款之行为,而该权力原本由总统享有。这使得国际贸易委员会不再是一个单纯仅就事实方面进行调查的机构,而真正地成为了一个具有独立决策权的机构。毕竟,“1974年贸易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加强该委员会的独立性。”[23]


  

  第二,在337条款调查的期限方面,明确规定国际贸易委员会作为337条款调查的审理机关,必须在12个月内(复杂案件在18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最终裁决,从而大幅度地缩减了审理时间。这方面成为337条款调查区别于联邦地区法院相关诉讼的一个显著的特色。增加了强制性的调查期[24],这是此次修订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因而,现行337条款实施机制所具备的迅捷性正是最初地源自于此次这方面的修订;


  

  第三,增加了救济方式的种类,在已有的拒入令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第四,增加了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如被申请人可以以专利无效(Invalidity)或专利不可执行(Unenforceability)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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