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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下身,倾听沉默的极少数

  

  如果说《圣经》是主张“人可以对其他人判死刑的”,笔者就严重不同意了。《圣经》全书分旧约与新约两部分,旧约里,的确有诸如“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故杀人的必被治死”、“杀人者必须偿命,不能用金钱赔偿而逃避惩罚”之类的话,不过那也不能说是“人可以如此”,而是说“上帝可以如此”,而且上帝是不参与人类世俗社会的法律审判的;而耶稣时代后的新约,则从《旧约》宣扬的上帝的血腥报复精神转而宣扬宽容精神。而据新约记载,有律法师问耶稣:旧约中的律法诫命,那一条最大?耶稣回答:遵从神意,爱人如己,是一切律法、道理的总纲。耶稣在预知自己被他人送上十字架处死,但他提前告诫自己的门徒,不要因此而报复送他上十字架的人:“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要告诉你们: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去由他打”, “你听人说过:你要爱自己的街坊,恨自己的敌人。但是我想告诉你:你要爱自己的敌人,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有什么可酬谢的呢?就是罪人也爱那爱他们的人”。[1]新约还记载这样一个故事:百姓抓到了一个行淫的女人,对耶稣说:“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这样的女人用石头打死。你说该把她怎么样呢?”。耶稣答:“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死)她”,众人听见这话,从老到少都一个一个的出去了。


  

  可见,从基督教的精神角度看,如果杀人犯犯下滔天罪行,上帝有权在他下地狱后让他受地狱之火的刑罚,那么人也可以代替上帝或以上帝的名义来用火刑处死犯人吗?所以,如果说《圣经》是用神话故事反映了西方社会的历史精神的变迁,那么旧约与新约就代表着刑法精神从原始的同态复仇转换为近现代的人道主义、宽容精神。


  

  另外,学术不引用,就不能叫学术。而引用是选择性的,要么是在众多观点对立的作者群中选择,要么是对某一作者的不同时期的着作乃至于同一部作品的话进行选择。但以选择性引证的做法本身来证明选择性引证没有说服力,这是荒谬的。我们可以讨论某一具体的选择性引用是否缺乏说服力,比如某人引用希特勒的《我的奋斗》来论证专制主义、纳粹主义的合法合理性,反对民主、法治的合法合理性,那么我就要引用其他人的观点,道出一二三来,反对这一结论。


  

  3、该不该相信废除死刑论者提供的实证证据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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