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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权动态运行的视角看“三个至上”的统一性

  

  本文试图从学术理论分析的视角回应贺卫方先生的质疑。在论证之前,笔者认为,论战双方之所以难以达成一致共识,根源在于在讨论问题时存在以下几个误区,故当先予以澄清:


  

  首先,命题性质认识有误。“三个至上”作为一种政治主张,目的是用于指导政治实践。讨论和分析这一主张的正确性,首先应认识到这是一个实践命题,而非纯粹的理论命题。实践命题涉及的是人们“应当”如何行事,即关于行动。而纯粹的理论命题则关于“是”怎样的问题,针对的是描述客观世界的知识。[8]“三个至上”的政治主张旨在指导政法系统的实践者“应当”如何执法、司法,即"应如何"实践法律行动。论证“三个至上”命题的正确与否,关键在于分析“三个至上”在法律实践中"能否"做到,即是否正确、是否可行。如果合理并具有可行性则“应当”以此为指导,反之则"不应当"坚持。在论战中,支持者一方不约而同地将“三个至上”界定为一个纯粹的理论命题,总是试图论证“三个至上”“是”统一的,鲜有学者论证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实现其统一性。[9]反对者认识到这是一个实践命题,始终质疑法官能否做到“三个至上”,但在证伪此命题时,用的却是用以证明司法实践"是怎样"的史料或现实材料,[10]其论证方式显然有违学术逻辑。


  

  其次,论证思维的单一性。不论支持者或反对者,在论述其主张时的思维都具有两个共同特点,即平面性和静态性。反对者认为“至上”具有唯一性、三个“至上”则必须有一个顺序或位阶,支持者则从所谓的“一体三面”来论证其统一性。这样的思维方式表明论者是将“三个至上”的三个方面视为置于同一平面上的三个静态物理实体,非要在一个维度将三者排列出一个顺序或高低,以致反对者始终认为“至上”必然只有一个,支持者也只能语焉不详地以说政治绕口令的方式论证其统一性。


  

  最后,论证视角的整体性。论战双方在使用“人民利益”、“法律”、“司法活动”等概念时,始终持一种整体的视角,以致反对者认为每个法官必然都将以自己的“人民利益”概念作为判断准则,支持者则将“人民利益”与司法活动的人民性相联系。这种论述方式本来并无可厚非,但却不可避免地掩盖了司法活动的重要特性--司法实践总是在个案中具体展现出来的。导致论者形成此整体视角的根源也在于,论者未认识到“三个至上”的命题属于实践命题,非纯粹的理论命题,司法实践总是体现在具体的个案处理。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场论战,有必要讲论战的论题作一个归纳,论战的焦点问题包括两个:(1)“三个至上”是否具有统一性?(2)坚持“三个至上”是否会引起法律实践的混乱?在论证这两个问题时,我们必须始终牢记这是一个实践命题,即要论证法律实践中是否“应当”坚持“三个至上”,而不是要证明“三个至上”“是”统一的。证明实践命题首先需要证明这个命题的正确性(正当性),即这样做是对的,在伦理上、道德上是值得肯定的,是不违背我们的价值追求的。其次,还得证明这样做是行得通的,即“我们能够做到”,不违背做事的常理。这也就是论战中两个焦点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论战中两个焦点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问题,即司法实践中是否应当坚持“三个至上”,本文将此论题称为“三个至上”的统一性命题。


  

  在分析论题性质和论证难点后,本文将以司法活动为例,试图从两个步骤来论证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三个至上”(即“三个至上”的统一性命题):第一步,分析坚持“三个”(即党的事业、宪法法律、人民利益)的正确性,即坚持“三个”是对的,是值得我们追求的;第二步,论证坚持“三个至上”的可行性,即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做到。


  

  二、理论基础:立法法理学、商谈法哲学与政治哲学


  

  为了更好地从学术的角度分析“三个至上”的统一性命题,笔者将引入温特根斯的立法法理学、哈贝马斯的商谈法哲学以及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以此作为理论基础,克服以往论者论证思维单一性和论证视角整体性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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