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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制度与创业企业

优先股制度与创业企业



——以美国风险投资为背景的研究

于莹;潘林


【摘要】创业企业是研究优先股的理想情境。关于优先股在美国风险投资中的广泛使用, 税法解释不仅其内在依据是反事实的,对优先股在创业企业中所发挥功能的观察也是片面的。优先股在创业企业中发挥了独特功能,它所提供的灵活性容纳了融资过程中投资属性的差异,迎合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实现了企业控制权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转移,提供了企业权力在投资者之间配置的必要张力,从而促成了资本与创意的结合。美国关于公司创设不同种类股份的规定已经打破了称谓、概念上的局限,促成了公司融资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优先股;风险投资;创业企业;融资;治理
【全文】
  

  优先股区别于普通股的特性在于分红优先权与清算优先权。{1}(P204)优先股往往同时具备这两项优先权利。[1]在美国,风险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2]最为集中地使用了优先股。一项实证研究显示,95%的此类融资采纳可转换优先股[3]作为工具。{2}(P281-286)而另有实证研究表明,在美国,只有大约10%的公众公司发行可转换优先股[4]。优先股的特性在创业企业中得到了最充分的表达,创业企业以及创业企业家[5]与风险投资家[6]之间的关系是研究优先股的理想情境。为什么是优先股?在创业企业背景下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也将回答一个更具一般性的问题: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的独有功能是什么,创设不同种类的股权{股份}何以成为必要?


  

  一、优先股的税法解释及其局限


  

  对于风险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为什么以优先股融资这个问题,存在种种解释:持有优先股的风险投资家获得了股权逻辑之下最大限度的保护,它优于其他股东获取公司分红,在公司清算之际,其清偿次序虽次于债权人,但优于其他股东;优先权利起到了筛选、甄别企业家的作用,它降低了低质企业获得风险投资的可能;{3}{P64}优先权利激励持有普通股的创业企业家创造价值,以避免在满足优先股股东清算优先权利后用以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资产所剩无几的局面。{3}(P65-66)


  

  需要阐明的是,从分红优先权的角度解释优先股的普遍性有很大的局限性。创业企业中少有对股东的分红。资金短缺是创业企业最突出的发展制约,从公司长远发展来看,其所得往往用于公司后续扩张,这也同时符合投融资双方的最大利益。[7]根据大多数投资人的解释,投资人之所以要求优先分红权,其目的并不在于通过股息形式收回投资及取得投资回报,而首先在于打消创始股东分红的动力,限制公司分红,从而把更多的资本留存到企业中,用于企业的后续发展。{4}(P21)“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能够向风险投资家派发红利的情况极其罕见。”{5}{P8-9}因此,分红优先权在创业企业中的作用极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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