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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集团成员相互救助的金融法规制

  

  2. 正常交易原则在救助经营不善银行成员中的适用探讨


  

  (1)救助经营不善银行成员的义务探讨


  

  若金融企业集团内银行由于经营不善等自身原因而陷入财务困境,则其他集团成员对银行不负有提供救助的义务。


  

  尽管其他集团成员没有义务对遇到财务困难的银行提供救助,然而,金融企业集团中各成员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且公众信心对银行业稳健经营、是否会发生系统性风险有较大关系,使得金融企业集团内银行陷入财务困境时其他集团成员很可能向其提供救助。银行的短期负债和长期资产具有不对称性(存款人可随时提取存款,而贷款不可随时变现),[15]使得一旦存款人陷入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即将破产的恐慌之中,将会争先恐后地到银行提取存款,将会导致或加速银行的破产。更为严重的是,金融企业集团中某一银行的破产可能会产生多米诺效应,影响到一国其他银行,特别是金融企业集团内其他银行的正常经营,即存款人挤兑一家银行,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存款人挤兑其他银行(特别是挤兑金融企业集团内其他银行),甚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


  

  (2)正常交易原则在救助经营不善银行成员中的适用


  

  若其他集团成员对遇到财务困难的银行提供救助而开展内部交易,应当遵循正常交易原则,一方面避免因其他集团成员以优惠交易条件向银行提供救助而导致风险在集团各成员之间传递与扩散,影响公众对金融企业集团的信心,另一方面也避免其他集团成员向银行提供救助而开展内部交易的交易条件过于苛刻,使银行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也就难以摆脱财务困境。


  

  (四)正常交易原则在银行提供救助中的适用


  

  研究正常交易原则在银行提供救助中的适用问题,应区分作为受控公司的银行救助控制公司、作为控制公司的银行救助受控公司、作为受控公司的银行救助另一受控公司、滥用控制权的银行救助受控公司等四种情形加以探讨。


  

  1.正常交易原则在作为受控公司的银行救助控制公司中的适用


  

  若金融企业集团中控制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由于作为受控公司的银行无法对控制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因而在控制公司遇到财务困难时对其不应负有提供救助的义务。


  

  然而,控制公司在自身陷入财务困境时很可能要求银行对其提供资金支持,以帮助自己摆脱财务困境。银行也可能愿意对控制公司提供救助,以保住金融企业集团业务经营活动正常运行的声誉。若金融企业集团中银行对陷入财务困境的控制公司提供救助而开展内部交易,应当遵循正常交易原则,特别是银行不应为帮助控制公司摆脱财务困境而与其开展交易条件优惠的非正常交易。[16]银行业务经营(特别是向其他实体提供贷款的业务活动)的特点决定交易对方的业务风险容易传递给银行。若控制公司无法按期全额还贷,将可能导致控制公司的业务风险传递给银行,将损害银行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若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一旦银行因以优惠交易条件救助控制公司,但控制公司却无法还贷,导致银行自身陷入财务困境,将可能由存款保险基金(最终由纳税人)承担救助财务状况恶化的银行的成本,从而将控制公司的业务风险转嫁给存款保险基金,最终转嫁给纳税人。


  

  2.正常交易原则在作为控制公司的银行救助受控公司中的适用


  

  若金融企业集团中受控公司陷入财务困境,且该受控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是由自身经营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的,作为控制公司的银行对其不负有提供救助的义务,以防止受控公司经营失败的成本转移至银行,甚至转移至存款保险基金。受控公司经营失败的成本转移至存款保险基金,是指若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通过内部交易来救助受控公司失败,受控公司的业务风险可能转移至银行,导致银行也陷入财务困境,从而将受控公司经营失败的成本转移至存款保险基金。


  

  然而,作为控制公司的银行往往会救助因经营不善而陷入财务困境的受控公司,以求扭转投资失利的局面,并保住整个金融企业集团业务经营活动正常运行的声誉。若银行对因经营不善等自身原因陷入财务困境的受控公司提供救助而开展内部交易,应当遵循正常交易原则。若银行以优惠交易条件对因自身原因陷入财务困境的受控公司提供救助,一旦受控公司无法按期全额还贷,可能导致受控公司的业务风险传递给银行,将损害银行的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影响公众对金融企业集团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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