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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集团成员相互救助的金融法规制

金融企业集团成员相互救助的金融法规制



——以正常交易原则为研究中心

田晓云;陈兰兰


【关键词】金融企业集团;成员相互救助;正常交易原则
【全文】
  

  近些年来,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颁布金融法规,允许金融机构组建金融企业集团[1]。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一些金融企业集团。某些金融企业集团借助非正常内部交易在集团各成员之间转移资源、输送利益,引起了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一些国际组织发布了有关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的法律文件[2]。少数国家通过国内金融法规确立正常交易原则,限制金融企业集团借助内部交易在集团成员之间转移资源、输送利益。我国金融法规基本上未确立正常交易原则,难以规制金融企业集团的非正常内部交易。本文拟对金融法中的正常交易原则在金融企业集团成员相互救助中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我国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一、正常交易原则的概念


  

  (一)金融法中正常交易原则的概念


  

  金融法中的正常交易原则,是指金融企业集团各成员之间开展的内部交易[3]应与相似情形下相似外部交易的交易条件相似的原则。其中,相似外部交易即相似情形下金融企业集团成员与独立企业开展的相似交易,或者相似情形下两独立企业开展的相似交易。


  

  一些国家在金融法规中确立正常交易原则,是因为某些金融企业集团在救助处于财务困境中的集团成员的过程中,借助非正常内部交易在集团各成员之间转移风险,输送利益,这将影响交易不利方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损害交易不利方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还可能将救助陷入财务困境的集团成员的成本和将来其破产的成本转嫁给存款保险基金或保险担保基金[4]。由此可见,金融法中的正常交易原则,旨在规制企业集团成员内部交易,减少金融企业集团借助开展非正常内部交易,在集团成员之间输送利益、转移风险。[5]


  

  (二)税法中正常交易原则的概念


  

  许多发达国家[6]和不少发展中国家[]7的税收法规也规定了正常交易原则,通常是指企业集团成员之间进行内部交易应如同企业集团成员与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似交易,或者如同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似交易。税收法规中的正常交易原则既是企业集团进行内部交易定价应遵循的原则,也是税务机关确定企业集团内部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时应遵循的原则。一旦税务机关认定企业集团内部交易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将以正常交易价格为依据调整内部交易价格,并据以征税。这些国家在税收法规中确立正常交易原则,其立法目的是避免跨国企业集团借助内部交易在各国之间任意分配全球收入和费用,使跨国企业集团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与其所得相适应,防止跨国企业集团逃避税收以及重复纳税。


  

  本文主要研究金融法中的正常交易原则。


  

  二、有关正常交易原则的立法


  

  由于金融企业集团开展非正常内部交易将产生输送利益、转移风险等问题,少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其本国金融法规中确立了正常交易原则。


  

  (一)发达国家立法


  

  美国有关正常交易原则的立法,主要包括1933年《联邦储备法》、1966年《联邦存款保险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实施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而日本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规中确立了正常交易原则,以规制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


  

  1.美国的立法。美国1933年《联邦储备法》23A规定,银行与其附属公司之间交易应与银行与非附属公司之间相似交易的交易条件相似,银行不得购买附属公司的劣质资产,以避免银行对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或授信时不加以谨慎考虑,导致银行的放款质量降低,影响银行的财务状况,并确保银行资金不被误用以图利附属公司,而损害银行的利益。依据《联邦储备法》23A,银行与其附属公司开展的交易包括银行向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或授信、购买或投资附属公司发行的证券、购买附属公司的资产、接受附属公司所发行的证券以作为银行向个人或公司提供贷款或授信的担保物、为附属公司保证、承兑或开立信用证五种类型。银行不得购买的附属公司的劣质资产,是指在最近一次联邦或州银行监管机构检查报告中被评为“风险不正常”、“收回困难”、“收回无望”以及“其他特别提及的放款”的资产;“停止计息的资产”;本金或利息超过30天以上未偿还的资产;因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而重订条件或和解、协议分期摊还的资产。《联邦储备法》23B规定,银行与其非银行附属公司之间交易应与银行与外部实体之间相似交易的交易条件相似。1933年《联邦储备法》仅适用于联邦储备系统的成员银行,1966年《联邦存款保险法》将23A的适用范围扩展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供存款保险的所有金融机构,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实施法》为应对信贷危机,又将23A扩展适用于储蓄机构。美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银行对非银行附属公司提供贷款应与银行对外部非银行实体提供贷款的利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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