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国中央银行与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即便《里斯本条约》生效后,该《条约》对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现有的架构几乎没有影响。《里斯本条约》赋予欧洲央行以欧盟机关的地位,这种形式上的变化,并没有带来多少实质内容上的变化,可能会产生一些微调。[10]


  

  (二) 理论之争


  

  欧洲央行的独立性与其法律地位是紧密联系的。在欧洲央行建立之初,对其法律地位的意见是有分歧的。关于它究竟是否构成欧共体的一个机关[11],理论界争论不休。缔结《欧盟条约》后,有学者曾考虑将其视为欧盟的、但不是欧共体的一个行为载体。赤雅?蔡柳丽(Chiara Zilioli,以下称蔡柳丽)[12]与马丁?塞梅尔(Martin Selmayr,以下称塞梅尔)[13]多次撰文阐述该观点并最终在《欧洲中央银行法》[14]一书中加以总结。该书是一本权威的、可读性很强的书,作者并不是进行有保留的论述,而是选择了明确的立场,其观点长期以来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1999年,芮蒙?脱伦特(Ramon Torrent,以下称脱伦特)在《共同市场法评论》(CMLRev)上撰文[15]反驳了蔡柳丽与塞梅尔前期发表于该刊一文[16]的论点,指责其关于欧洲央行地位的论述可能损害欧共体及欧盟的机构秩序。[17]2006年,德国乌尔里希?海德(Ulrich H?de,以下称海德)在其发表于《有价证券快讯》(WM)杂志上的一文[18]中全面总结、分析了蔡柳丽和塞梅尔的观点与论述。


  

  1. 蔡柳丽与塞梅尔的观点


  

  蔡柳丽与塞梅尔将欧洲央行与欧共体并列,将其描述为欧盟大厦第一根支柱中独立的超国家组织。他们认为,欧洲央行是与共同体本身相似的法人,可将其描述为“新的共同体”,他们在论证上述观点时指出,欧洲央行不是共同体的机关,这一点可以直接从条约的结构体系中看出。欧洲央行既没有作为共同体的机关被规定在《欧共体条约》第7条第1款中,也没有被规定在该《条约》关于“共同体机关”的第五部分中。他们将欧洲央行定性为一个共同体法上独立的特别组织,因为它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治”(autonom)组织。


  

  2. 脱伦特的观点


  

  脱伦特在对蔡柳丽与塞梅尔发表于《共同市场法评论》(CMLRev)上的一文反驳时指出,该文没能回答欧洲央行是谁的央行这一问题。脱伦特认为对该问题有两个可能的答案:第一,加入货币联盟的欧共体成员国;第二,欧共体。第一个答案明显不正确,这样,就只剩下第二个答案了。按照蔡柳丽与塞梅尔的观点,欧洲央行既不是“其自身的共同体”(Community of its own)也不是“共同体内部的共同体”(Community within the Community)。但脱伦特却认为,不多不少刚刚好,欧洲央行只是欧共体的央行。此外,脱伦特指出,创设一个拥有法律人格的机构如欧洲央行对于共同体而言根本没什么特别之处。


  

  3. 海德的观点


  

  海德认为,欧洲央行不是在共同体之外的独立组织,不是与现有各共同体并存的“新共同体”。这一点可以从《欧盟条约》缔约国将欧洲央行规定在《欧共体条约》中看出来。假如要在欧共体之外建立一个组织,它们只能通过一个附加的共同体条约或者通过《欧盟条约》来创建,而不是通过《欧共体条约》自身。因此,欧洲央行是欧共体的机构,更确切地说,它是欧共体的央行。作为欧共体央行,它是货币政策领域一系列根本权限的载体,然而并不是货币主权的载体,货币主权由各成员国让渡给了欧共体。基于其依法享有的独立性与其所拥有的权限,欧洲央行在共同体内部获得了一种突出的地位,有理由将其描述为欧共体的准机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