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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央银行与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二) 德国中央银行的宪法地位


  

  德意志联邦银行作为德国的央行,其诞生也意味着完成了宪法所规定的建立一个货币发行银行作为联邦银行的任务。德国《基本法》第88条第1句规定:“联邦建立一个货币发行银行作为联邦银行。”由此可见,德国央行是一个有宪法保障的机构,联邦有义务维护其存续。换言之,德国央行具有宪法所保障的地位。不过,后来的第88条第2句的规定又使得该保障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被相对化了,该句规定:“联邦银行的职责与权限可在欧盟的框架下让渡给欧洲央行,欧洲央行是独立的并有义务对保障价格稳定这一首要目标负责。”该规定是1992年添加进第88条的,目的是为通过《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来建立欧洲央行并引入统一的欧洲货币而创造宪法上的前提条件。[3]这样一来,德国央行的职责与权限让渡至欧洲层面,它原来具有的受到德国宪法保障的地位也就因此相对淡化了。


  

  (三) 德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分析


  

  现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12条是德国央行独立性的法律基础,该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在行使本法赋予其的权限时,独立于联邦政府的指示。作为欧洲央行体系的组成部分,只要在履行其职责可能的情况下,德意志联邦银行支持联邦政府的一般性经济政策。”


  

  《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赋予德国央行的独立性与欧洲各国相比是最大的。维持货币稳定是德国央行的首要任务,在维持货币稳定的前提下,德国央行有责任支持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经费的独立也保障了德国央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制定执行货币政策的过程中不受外来因素,特别是政府行政部门的干扰。[4]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马斯特里赫特”一案判决中对央行的独立性表明了明确的态度立场,认为“独立的央行比一个主权机关更能保障货币价值,从而更能在履行经济自由权利的过程中为国家的财政政策以及为私人的计划与安排确保普遍的经济基础;而一个主权机关在其行为可能性与行为方式上对货币数量与货币价值有着根本的依赖性,并且依赖于政治力量的短期突发性的许可。”[5]不过,从德国《基本法》第88条的规定无法推断,立宪者是否以独立的联邦银行为出发点。德国央行的独立性只是规定在一般性法律即《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12条中。因此,对其独立性的宪法定位是非常有争议的。[6]主流观点认为,德国央行的独立性是毫无疑问的,但这一结论并不是从德国宪法(《基本法》第88条的旧版本)得出来的[7],而只是根据一般性法律(《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12条)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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