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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央银行与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德国中央银行与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孙珺


【摘要】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二战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高度独立性保持着德国在发达工业国家中最好的通胀记录,使德国央行制度成为典范。欧洲央行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德国意志的贯彻,它具备高度的独立性。本文首先阐明研究的必要性,然后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判例对德国和欧洲央行的独立性进行法律分析,进而阐明两者的关系,最后总结了对中国的启示。
【关键词】德国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央行独立性;法律分析
【全文】
  

  导论:研究的必要性


  

  据截止2009年底对近十年中文期刊论文的搜索发现,中国对“德国央行独立性”进行法律研究尚属空白,更谈不上结合判例进行综合分析;对“欧洲央行独立性”的研究多数从经济学与金融学的角度分析,法学性较强的有伏军发表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4期的《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及其司法解读》、陈彬和喻娟娟发表于《法国研究》2006年第3期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独立地位的保障机制与制约因素探析》以及张智勇发表于《法学》2003年第4期的《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等论文;伏军的文章是惟一结合欧共体法院判决进行较全面分析的。


  

  研究央行的独立性,不能不考察独立性较高国家的法律制度,德国就是典型的例子。欧洲央行具有如此高度的独立性是德国社会经济发展经验的体现。此外,德国在银行界可谓根深叶茂,是国际银行家的密集产地。19世纪的美国成长起了一大批犹太国际银行家族,其中最为眩目的那些家族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点:都来自德国。[2]研究银行方面的问题,若不关注德国,恐难追本溯源。然而,受语言与一手资料的限制,中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很欠缺。因此,有必要将“德国与欧洲央行的独立性”结合起来进行法律分析。


  

  一、 德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德意志联邦银行作为德国的央行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在二战后的几十年中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德国经济保持着良性发展。引入欧元后,德意志联邦银行发行货币的职权告终,欧元区各国的货币发行权让渡至欧洲层面。


  

  下面将在简述德国央行及其独立性的历史发展与宪法地位的基础上,对德国央行的独立性进行法律分析。


  

  (一) 德国中央银行及其独立性的历史发展


  

  在1875年《银行法》基础上建立的帝国银行要听命于帝国总理的指示,是没有独立性可言的。到了1924年,帝国银行开始具备了独立于政府的地位,而且其自治独立性获得了法律的保障。但二战期间,由于极端民族社会主义的极权统治,货币发行银行完全由政府掌控。后来,通过1948年的货币改革才结束了国家任意处置货币的状况。1957年,德意志联邦银行诞生,德国恢复了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央行独立性的做法,当时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12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有义务,在履行其职责的前提下,支持联邦政府的一般性经济政策。德意志联邦银行在行使本法赋予其的权限时,独立于联邦政府的指示。”就央行与政府的关系及其法律制度而言,二战后的联邦时期与二战前的帝国时期是一脉相承的。除此之外,德国在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上也存在着相同的发展脉烙,呈现出经过二战断层后的回归帝国制度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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