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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的逻辑及其当代命题

  

  新的行政法框架不仅具有更好的解释功能,也具有规范功能。例如,对于行政过程来讲,首先将促进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拓展。传统上,行政法的原则主要是强调行政法治。在新的框架中,为了促进参与者之间的有效和充分参与,公平行政的原则,开放和包容性原则,理性化原则等都需要得到认真对待。


  

  新行政法最大的作用,就是可以克服和超越传统行政法面对当代公共行政问题时的解释能力匮乏。比如说,在组织法研究领域,行政法学界通常只是把公共行政研究的结果当做前提接受下来,在这些重要的问题上其实是没有话语权的,处在失语状态。笔者认为,如果不能把法律、政治分析和公共行政方法结合起来,行政法的研究就只能停留在过去那样一种形式合法性的层面上,即便对传统行政法体系做一些范围的延展、方式的变化等,也只不过是对原有形式合法化技术的缝缝补补。面对全新的行政过程事实,我们需要变革行政法的基本分析框架。


【作者简介】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K.C.Davis,Discretionary Justice: A Preliminary Inquiry,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71) ,p. 17.
国务院《全民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3 条。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1 条。
例如,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强调: 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一些美国学者认为,公众参与的最终目的是对政府管理制度作一基础性的重构,使所有人都可以进入并且影响政府管理,从而增进政府管理的正当性。参见: Sheldon,“Public Interest Law: A Step Toward Social Balance”,in 13 Ariz. L. Rev( 1971) ,pp.818 - 819。
参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3 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9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行政的“民主赤字”概念,正是在行政当代“行政的政治化”情境中所提出的。因为具有民主性的法律并不能为行政传递民主正当性,所以作为政治过程的行政面临着民主性的匮乏。当代行政法治所关注的公众参与、协商等制度,反映出行政法对行政“民主赤字”问题的关注。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参见Richard Stewart,“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21st Century”,in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ume78,May 2003,pp.437 -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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