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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的逻辑及其当代命题

  

  (三) 依法行政、民主行政和科学行政:如何统一


  

  将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科学行政相统一,不应当留于“口号化”形式。事实上,这三者具有不同的合法化逻辑,也指向不同的合法化机制。因此,首先有必要将三者的合法化逻辑和机制进行扼要归纳。


  

  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是通过行政与法律的一致性而使行政活动得以合法化。在这一逻辑中,“一致性”判断是关键的合法化评价技术。依法行政所要求的行政与法律之间的一致性,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也涉及到实体性的一致( 例如,行政符合法律目的等) ,但主要是形式一致性。例如,不论是对具体的行政决定,还是对抽象的规则制定( 例如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 ,依法行政的主要机制和技术上,是形式合法性审查。[6]这种审查所涉及到的行政主体的权限、行为与法律之间的一致性等。合法性审查是法律专业知识的运用过程,因此这种审查主要是由法制部门或者法院来进行的。形式合法性审查,对许多行政活动而言,并不能完成对充分的合法性证明,其功能主要是检测行政活动是否满足行政法治的“底线要求”,即行政不违反法律。


  

  民主行政的合法化逻辑是通过利益代表和公众的参与,为政治化的行政过程引入多元主义合法化机制,通过参与这一民主化过程而使行政的结果具有正当性意义上的合法性。对于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来说,包括听证会、协商、座谈、公众评义等公众参与形式,虽然并没有赋予公众对行政活动的“结果控制权”,但却可以在想象和社会心理意义上,提供通过民主化的正当化资源。由于公众所具有的知识在价值选择方面具有优势,因而在诸如行政立法和决策过程中的议程设定、价值选择等问题上,公众参与具有特别重要的合法化功能。


  

  科学行政的合法化逻辑是一种通过理性化的合法化逻辑。其作用机制是通过界定行政目标、提出实现目标的备选方案、对方案与目标之间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做出方案选择并加以证明等,完成行政的理性化并进而使行政获得“合理”的合法性。行政系统的工具理性、、实践经验、专业知识,是这一逻辑发生作用的基础。在行政手段的选择、目标的实现等技术问题上,理性化的正当化逻辑具有相当的说服力。


  

  依法、民主、科学行政的结合,需要考虑其不同的合法化逻辑和机制,将其分别用于行政活动需要面对的不同问题。依法行政主要解决行政的形式合法性问题,在法治背景中,这是一个不可突破的底线。在此底线要求得以满足之后,还需检测行政的目的和价值选择是否妥当和必要,而这正是民主行政逻辑的适用领域。价值选择和目标一旦确定,在有效实现目标的方案和手段选择上,技术理性具有优势,通过理性的合法化在这一环节上便具有了用武之地。因此,三者的结合,表现为在行政活动过程不同环节上回应不同问题的有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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