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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区分原则下的商事审判理念探析

  

  3.商事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呈现出复杂多样性。商事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案件。我国虽然在立法体系上属民商法合一的国家,民法典之外没有制定单独的商法典,但我国存在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如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处理商事纠纷时,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在商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近年来,保险、证券、票据、期货、企业改制、破产和公司诉讼等案件在商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大幅增长,相对于民事纠纷利益关系面较窄,上述商事纠纷常会由个案涉及到社会问题,比如企业破产可能会涉及大量的职工安置问题,不良金融债权纠纷的处理涉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等等。因而,这些案件大多属于疑难、新颖、复杂的案件,政策性强,法律适用难,审理难度较大。商事纠纷案件的解决应树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权利本位的理念,注重尊重商事交易规则和交易惯例,维护交易安全与效率,案件的处理既要考虑到当事人之间已有关系的维护,也要注意对交易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的尊重和保护。


  

  三、商事审判的独特性


  

  商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商法及相关法律审理和裁判商事纠纷的行为。虽然商事审判属大民事审判格局下的一项审判工作,但基于商事行为的差异性以及商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商事审判除具备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般共性、共同遵守民法的平等和诚信原则之外,还具有自身独特之处。只有认清商事审判的特殊性,才能树立正确的商事审判理念,更好地满足商事审判自身发展的迫切要求,才能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公平高效的市场交易秩序。与普通民事审判相比,商事审判主要有如下特殊性:


  

  1.在调整的社会关系方面,民事审判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所确立与维护的是市民社会最基本的生活秩序,通过民事审判维护公平正义和善良风俗。商事审判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关系,营利是一切商事活动的本质所在,商事审判中要注重商事主体营利性的特点,注意纠纷解决的时效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通过商事审判发挥对商事主体的规范引导作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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