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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区分原则下的商事审判理念探析

  

  4.行为理性方面存在差异。民事行为主体多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行为过程中包含着市民伦理道德的同情和慰怜,强调行为的和谐性和保守性。商事行为主体更关注企业的经营权利和收益,行为具有竞争性和风险性,因而更强调规则的遵守,更鼓励商事主体理性地订立契约,防止订约行为的不理性阻滞契约执行的效率和安全。


  

  5.行为客体存在差异。民事行为的客体一般是特定物。而现代社会化的生产以批量和规模的极大化为基本追求,各类标准普遍采用行业、国家甚至国际标准,因而商事行为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种类化特性。


  

  6.行为功能存在差异。民事行为交易的功能在于维持和稳定个人、家庭等基本的生活秩序以及基本社会生活的安定。商事行为旨在满足交易效益和安全需要的前提下,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与社会经济秩序。


  

  二、商事纠纷的特殊性


  

  商事纠纷主要是商事主体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过程中以及商事主体因设立、变更、终止而发生的纠纷。商事主体固有的追求和商事行为固有的特性,决定商事纠纷案件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


  

  1.商事纠纷的主体大多是理性的“经济人”,以获取最大利润为其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一般的民事纠纷大多发生在处于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有的当事人之间还存在人身关系。商事纠纷则主要发生在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商事主体之间,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存在人身关系,仅存在商业利益关系。商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商人对“集体”利益的追求,其社会价值不仅仅是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而且还要超越个案形成规则。[4]它在寻求和谐与秩序的同时,更倾向于对自由与效率的追求。一旦发生纠纷,除非能达到积极的双赢解决结果,否则商事纠纷主体更愿意选择理性的、强制性的裁判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讼中,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多持争财不争气的态度,更加注重交易效率和商业机会的把握。


  

  2.商事纠纷涉及的商事行为涵盖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内容复杂且专业技术性强。“与传统民事交易相比,商事交易呈现出交易主体从自然人到法人,交易客体从特定物到种类物,交易目的从对标的物的实际利用到转卖经营,交易特点从随机性到营利性,交易条件从任意性到定型化的特点”。[5]前文述及,与民事行为不同,商事行为具有营利性和营业性等特点,即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且行为人以营利性经济活动为业。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必须做到坚持促进交易自由,包括契约自由、企业自治和市场自律;维护公平交易,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并且诚实信用地开展商事活动;商事行为遭遇情势变更时,商事主体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依公平原则变更行为内容,直至获得司法救济;商事行为对效率的要求比较高,通过采取交易行为定型化、标准化等专业模式,大量运用技术手段提升交易效率,确保交易的安全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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