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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缓刑制度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基于上述几点原因,笔者修正了自己原来的观点,主张:与一般缓刑制度相比,战时缓刑制度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种缓刑制度。亦即,战时缓刑以一般缓刑的适用为基础,如犯罪军人在战时缓刑考验期内无立功表现且未出现刑法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则此时战时缓刑视同未曾适用,仅发生一般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同时,战时缓刑又兼具自身的独立制度品格,如犯罪军人在战时缓刑考验期内有立功表现且未出现刑法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则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一法律后果是一般缓刑的适用所不具有的。


【作者简介】
冉巨火,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
【注释】长期以来,我国军职罪的立法工作一直是由部队的有关部门负责的。准确地说,在1997年1月以前军职罪的立法工作是由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的。
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指1979年刑法
之所以不再强调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军人不得适用战时缓刑,是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前所述,战时缓刑并非没有考验期,此处不再赘述。
根据我军的实际情况,具体应为犯罪军人所在的连、排、班或战斗小组。
【参考文献】{1}陈兴良,李汝川.刑法总论[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1999.285.
{2}{6}{8}{13}赵秉志.刑法新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404,410,410,403.
{3}黄林异,王小鸣.军人违反职责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222.
{4} {10}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立法文献资料总览[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2767,2767.
{5}{12}冉巨火,吴江.为战时缓刑正名[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7}潘建忠.试论战时缓刑制度[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
{9}图门.军事法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551.
{11}黄建国.战时缓刑的认定与适用[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
{14}许杰.我国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D].开封: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03.16.
{15}赵秉志.刑法总论问题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31.
{16}韩忠谟.刑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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