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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缓刑制度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综上所述,我们可得出一个结论:除需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外,犯罪军人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否则也是不能适用战时缓刑的[3]。


  

  三、战时缓刑的考验期


  

  战时缓刑要不要考验期?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战时缓刑没有考验期,整个战时都可以成为考验期{6}。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战时缓刑应当依据刑法七十三条的规定,宣告相应的缓刑考验期{7}。


  

  对第一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刑法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战争既包括全局性战争也包括局部战争,甚至和平时期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以战时论处。战时延续的时间可能或长或短,长者如全局性战争,时间可长达几年,甚至更多;短者如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间可能只有几个小时。而考验期过长或过短都不利于发挥缓刑的作用。第二种观点看似合理,其实也存在问题。如果依据刑法七十三条的规定对战时缓刑确定相应的考验期的话,如前所述,战时的开始或结束都是不可预料的。即使军事法院于战时开始之后,宣告战时缓刑的同时确定战时缓刑的考验期,但如果战时情形在战时缓刑考验期内即已结束。则战时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就失去了时间上的依据。


  

  如前所述,战时缓刑是以一般缓刑的适用为基础的。这一制度的运行方式即是在战时考察一般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军人有无立功表现。因此,笔者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战时缓刑的考验期是一般缓刑考验期与战时的重合期。具体的起止时间为:自军事法院允许犯罪军人戴罪立功之日起,亦即,战时缓刑宣告之日起,至一般缓刑考验期与战时重合期结束之日止。在此时间段内,如犯罪军人有立功表现就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四、战时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


  

  战时缓刑考验期限内如何对犯罪军人进行考察?理论界研究得并不是很深入。通常是在论述战时缓刑与一般缓刑适用上的区别时略加提及,即认为“一般缓刑必须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确定缓刑考验期,考验期内的考察内容为犯罪分子是否具有刑法典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战时缓刑的适用,没有缓刑考验期[4],缓刑的考验内容为犯罪军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8}。对战时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军人应遵守的规定、考察机关等内容则根本不予提及。笔者认为,既然战时缓刑是以一般缓刑在战时的适用为基础的,那么刑法总则中有关一般缓刑的被宣告者应遵守的规定及考察机关、考察内容的规定对犯罪军人仍然应当适用,但在具体内容上应根据部队的特点有所损益。


  

  1.被宣告战时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一般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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