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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结构性变革

  

  4.融资模式创新催生类别股东


  

  公司制度是崇尚实用主义的典范,为迎合投资者各异的投资目的以便为公司融资广辟财源,与股份平等理念相去甚远的类别股份在公司实践中日渐流行。(注:类别股的出现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纪晚期,这一时期美国的铁道公司开始发行多种具有不同财务权利的股票类别,债务资本和风险资本的分界开始淡化。(参见:Rolf Skog.The Takeover Di-rective,the''Breakthrough''Rule and the Swedish System of Dual ClassCommon Stock[J].European Business Law Review,Vol.15,2004:1445.))类别股份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因认购股份时间、价格不同以及认购者身份和股份交易场所不同,而在流通性、权利及义务上有所不同的股份[30]。类别股份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股东的类别化。如今,立法和公司实践创造出的类别股东的种类已经极其丰富,常见的类别划分有:按照股东的身份可分为自然人股东和组织体股东、境内股东和境外股东;按照股东投资的目的,可以把股东划分为投机股东、投资股东和经营股东;按照股东是否任职于公司可分为内部股东和外部股东;按照股东对公司股份占有的份额,可以把股东划分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按照股东是否拥有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可分为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按照所持股份的收益权能优劣可分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和劣后股股东;等等。


  

  五、股东“异质化”演进下的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结构性变革


  

  股东“异质化”的现实演进充分表明了股份公司不是“同质化”股东间利益统一的大同王国,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融合更进一步表明了公司各成分之间有着各不相同的利益诉求。于是,在股份公司的制度设计中,利益平衡也日渐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股东“异质化”演进和利益平衡原则的直接推动下,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模式正在并将继续发生一系列影响深远的结构性变革。


  

  (一)股东“异质化”演进下的股东权配置之变革


  

  股东“异质化”的现实演进对于股份公司股东权行使的影响必将是极其深远的。仅就已经发生的制度性变革而言,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是股权的经济性权能和参与性权能的不成比例或者相互分离的情况大量出现,排列组合也日渐丰富。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在诸如股票的经济权能和投票权能等核心问题上确立了默认规则,这些问题能够几乎不受限制地通过私人间的协议改变。[31]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一般也都允许公司在章程中对普通股的投票权作差异化设计。其次是股东大会决议中引入了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股东“异质化”演进对于公司法律制度设计者提出的首要问题就是公司制度如何兼顾不同类别股东之间的异质化利益,如何保证经由股东大会决议形式而生成的公司意志能够涵纳不同类别股东的意思表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如日本《公司法典》规定:“在种类股份公司中,就作为某种类股份内容的规定,在股东大会上应表决的事项,……非以该种类股份的种类股东为构成人员的种类股东大会决议的,不产生效力。”[32]法国《公司法》也规定:提请股东会表决的特定议案必须经特定类别股东同意,方能获得通过。第三是股份表决权限制与排除制度。这种制度被各国公司法普遍用作矫正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决策权分配失衡的一种重要手段。第四是公司控制股东信托义务制度。这一制度着眼的目标集中在对控制权私利的约束上,具体的制度规定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重大金钱性控制权私利为非法的准则、有助于发现控制权私利攫取行为的披露程序以及对控制股东违法行为的追诉机制等。最后是中小股东参与权能的强化制度。如各国公司法普遍赋予中小股东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累积投票权、特定情形下的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权等。


  

  (二)股东“异质化”演进下的经营权配置之变革


  

  股东“异质化”演进对于股份公司经营权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最为明显的是:董事会不再被简单地视为多数资本的代理人,而是要承载着更加多元的利益目标。为了回应这一需要,董事会制度本身也在发生着重大变革。首先,董事信托义务的内涵不断拓展。这种拓展的第一个层次是从多数资本股东拓展到股东整体(或者说是公司),第二个层次则是进一步扩展到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其次是董事会自由裁量权日渐强化。由于传统的股东大会决议机制在达成股东合意时存在诸多弊端,无法真正反映“异质化”股东的意思表示,因此,现代公司立法呈现出逐渐减弱股东大会功能、强化董事会功能的趋势。再次是董事会的内部构造更趋复杂。股东“异质化”的加深以及董事信托义务内涵的扩展使得传统公司制度框架下的、仅仅作为多数资本代理人的、较为简单的董事会构造渐显诸多弊端。为了弥补这些缺点,现代大型股份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构造也逐渐趋向复杂化,如普遍采用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工董事等形式,从而使得董事会具有越来越广泛的代表性。最后是董事权责协调机制更加完善。为了实现对董事职权行使和责任追究的平衡,各国公司法都对董事的行为标准和司法审查标准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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