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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结构性变革

  

  与多峰偏好日渐受到关注的趋势相互呼应的是,股东“同质化”假定所据以掩盖人的客观差异的核心概念——资本,其内涵和外延也正在不断超越股东“同质化”语境下的特定限制。首先,理论研究开始将资本与其背后的人相关联,并注意到了资本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将会因其背后持有人的不同而大异其趣。其次,资本仅限于货币形态的观念被打破,无形财产在一部分高科技创业型公司中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可,人力资本、智力资本乃至社会资本的理念不断勃兴。再次,资本投入公司后的对价形式不断多样化,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的界限日渐模糊。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新的投资形式层出不穷。最后,资本所承载的偏好和目标更加多样化。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越来越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开始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


  

  (二)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演进的现实表现


  

  股份公司股东的“异质化”不但有深厚的理论支持,而且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在公司的内部权力设计和实际运作中表现出来。


  

  1.投资者目的与认知的差异化


  

  早在1926年,伯利教授就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投资类型:一种是投资者希望从中确保其本金有一个固定比率的产出和最终回报;另一种是投资者希望分享公司风险投资管理所获利益,而非确保安全或固定收益[25]。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的股东日益多元化,不同投资者有着不同的流动性需求和偏好,即使机构投资者之间也有不尽相同的投资品位[26]。根据现代股东投资目的的不同,阿纳巴塔维教授将其划分为相对应的五组:短线股东v.长线股东;多元化股东v.非多元化股东;内部股东v.外部股东;公众和工会养老基金股东v.营利性股东;套利型股东v.非套利型股东[21](P579-591)。无需赘言的是,股东认知和偏好的巨大差异必然会对其投票行为产生复杂而深刻的影响,这就对我们研究公司意志的形成问题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这种差异充分表明股东在其股份持有和投票行为方面是异质的:他们对目标股份拥有不同的评价,对管理拥有不同的观点,对如何投出自己的票数听从不同的建议。因此,要想真正建立股东投票行为模型,就必须明确地将所有这些变量包括进来[7](P455)。


  

  2.股权的享有与股权的行使、股权的具体权能与股权的不断分离


  

  在股东“同质化”假定的条件下,更多关注的是股权(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及由此产生的代理问题。实际上,在股权内部的各项权能与股权之间在股权行使过程中也会发生某种情况的分离。比如,有的学者在关注公司所有权分裂的类型和程度对公司运作的影响时,运用财产权方法整合了关于所有权组织对公司运作影响的社会学的、组织学的、法律学的和经济学的研究,认为代理理论关于股东“同质化”的假定缺乏权威证据支持,并指出不同类型的股东有着各异的受益权和使用权[27]。这实际上指的是股权与股权行使的分离以及股权的具体权能与股权的分离。现代股份公司股权的享有与股权的行使、股权的具体权能与股权分离的具体表现五花八门,难以悉数列举。最为人们所熟知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首先,公司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多重投票权或者无投票权股份;其次,公司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优先股份;再次,金融衍生工具创制出了大量的“有负担股份”(EncumberedShares);(注:美国圣地亚哥大学法学教授肖恩?马丁(Shaun Martin)和弗兰克?帕特诺伊(Frank Partnoy)按照创造方式的不同界定了两种有负担股份:有经济负担股份和有法律负担股份。有经济负担股份(economically encumbered shares)是指将股份和其他投资安排搭配在一起,如持有股份的股东同时持有空头头寸(short position)或者其他衍生产品,据此股东就具有一种不同于“纯粹”剩余索取者的动机。有法律负担股份(legally encumbered shares)是指在投票上有法律障碍的股东持有的那些股份,例如,股东将股份出借给了经纪人或者空头卖方。(参见:Shaun Martin,Frank Partnoy.EncumberedShares[J].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Vol.2005,2005:778-780)。)最后,历史悠久的投票权信托与新型的投票权购买也为股权权能的分离提供了多种路径。


  

  3.股权与其他财产权的相互融合


  

  传统企业理论隐含着一种能够清晰地将债权与股权相区分的能力。客观上说,将普通股权与那种拥有固定利率和特定偿还时间的债权相区分是容易的[28]。然而,大量的现代金融工具却是介于股权和债权这两种简单的权利类型之间,从而无法成功地提供一种清晰的、可行的区分标准将其归入股权或者债权之中[29]。从某种意义上说,股权与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的相互融合也是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的一个突出的表现,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的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突出特征是,它同时兼具有股权和债权的双重特性,因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其发行必须同时满足股份发行和债券发行的双重条件。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新型融资模式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直接参与公司事务、分享公司内部权力的途径,从而也说明了公司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界限正日渐模糊。不仅如此,根据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990条的规定,公司甚至可以发行一种“附投票权债券”(debentures carrying voting rights),该债券在发行公司中被作为股份对待,可以在公开市场中进行交易。这种债券持有人很难按照传统的标准界定为债权人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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