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宪法对高校招生地域名额分配的规制

论宪法对高校招生地域名额分配的规制



——基于德国判例的对照分析

朱应平


【摘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巴伐利亚州立法设定高校招生名额的地域性差别待遇进行审查,认定其违反《基本法》的多项规定。其宪法法院阐述的原理同样适用于分析我国高校招生名额分配中的地域歧视现象。德国的做法对我国解决类似问题具有极大的启发。
【关键词】招生;地域;名额分配;宪法;规制
【全文】
  

  我国高校招生的基本做法是,首先确定招生总人数,之后把人数分到不同省份,再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来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和应当录取的学生。由于高校招生人数在各个省市自治区分配的数量有很大悬殊,在实践中造成明显的地域性歧视。这种情况已经引起举国关注。2006年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在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陕西等10个省市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对高校招生指标分配的不公,各地学生、家长、老师意见最大。他们认为北京、上海等很多名牌高校对本地倾斜,其他地区的考生尤其是农村学生想考这些学校,分数高,名额少,竞争极为激烈,暴露出招生制度的不公和城乡差别。[1]在2008年举行的“教育改变中国——第二届信孚公益论坛”上,就高考招生地域歧视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徐友渔教授公布了一个惊人的数据。在2004年,北京大学在北京地区招收380人,清华大学在北京地区招收360人;而同年,北大在河南招收72人、贵州招收32人,清华也差不多。“河南省人口是北京的8倍,贵州省人口是北京的3.36倍。”徐教授说,“就是说北京考生考上北大的概率是河南的60倍,贵州的34倍。”北京之外的部属高校也存在严重的地域歧视问题,招收本地学生要远远高于其他地方。比如地处上海的复旦大学在上海的招生计划占了总招生计划的40%,湖北武汉大学招收本地生占总招生计划的50%,浙江大学招收浙江省的考生占总招生计划的70%等。徐友渔教授认为这种不公正实在不能容忍!正是这样“畸形”的招生体系,造成了很多学生把自己户口转移到了其他省份,还有一批家长甚至牺牲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千方百计要转到北京、上海等地工作,纯粹是为了解决子女念书的问题。[2]


  

  高校招生名额分配行为是一种公权行为,由于其影响到公民受教育权,适用宪法对其进行规制十分必要。如何适用宪法规制国家机关和高校设定招生名额分配的行为?德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在介绍德国案例的基础上,将我国与之对照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德国大学特定学系入学许可名额限制的判决


  

  1970年德国《巴伐利亚州大学入学许可法》对高校入学许可制度进行了规定。[3]


  

  第2条规定:“在大学注册应具备,曾受大学前教育、依现行规定能提出证明的资格。”


  

  “在顾及大学容纳能力,以维持正常教学、急迫必要时,个别学系方得对其接受学生及旁听生的数目加以限制。入学许可名额每次仅以一年为限。”该条确立了高校入学许可制度。


  

  第3条有三款:第1款:“依第2条第2款有入学许可名额限制时,原则上以资格等第为许可的依据。等第依第2条第1款所称大学前教育证明书或经测验程序获得的证明等细部规定为准,为顾及年龄较长的申请者,可预留部分分配名额,其系依受大学前教育的年别证明(第2条第1款)。同样年别的申请者的录取顺序,依前句规定为之。”该款确立了许可限制的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