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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对公诉要点与顺序的影响

犯罪构成理论对公诉要点与顺序的影响


阮齐林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直接对刑事案件的公诉要点与顺序产生影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可能使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在辩论时,偏离诉讼的焦点。坚持三要件论,遵循从特殊要件到一般要件,先客观因素后主观因素,先认定事实后进行评价的思路,能够准确地认定犯罪,因此,三要件论表现出明显的位序性和层次感,是立体的定罪理论。目前,刑事公诉中,起诉书先对案件事实予以描述,然后阐述起诉理由与根据的做法契合了三要件理论,也抓住了公诉的要点和先后顺序,利于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焦点问题展开攻防。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要件论;四要件论;公诉要点;公诉顺序
【全文】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举行辩论赛,遴选案例为:大学生甲到校图书馆自习时,凭学生证从管理员乙处领取柜号为88的存包柜钥匙,存放书包和一个笔记本电脑。甲离开时把电脑留在88号柜中,退钥匙时特意叮嘱管理员乙:等会丙同学来,请把此88号柜给丙同学使用。女生丁也到图书馆自习,凭学生证从管理员乙处借用存包柜。乙看错,以为是丙同学,就将88号柜钥匙给了丁,后乙发现出错,记挂在心。丁离开时将柜中电脑拿上,退钥匙时,乙问丁88号柜中有没有别人的东西,丁回答未见任何东西。后丙同学前来借用88号柜,未见电脑,告知甲。甲报警。丁听说查电脑去向,感到害怕,将电脑弃于宿舍楼的洗手间。该电脑价值4600元。辩题:丁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正方(控方)主张构成盗窃罪;反方(辩方)主张不构成盗窃罪。


  

  令我感兴趣的是:不止一个正方(控方)辩手非常郑重地指控:犯罪嫌疑人丁,已满十六周岁具有正常的辨认控制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条件,客观上秘密窃取了他人的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具备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丁成立盗窃罪。笔者认为,就本案争辩这些,有点脱离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什么?是盗窃还是侵占之争,盗窃与侵占区别的(法律准绳)要点是什么,应该围绕这些进行争论。(1)从本质上讲,盗窃罪侵犯他人占有,侵占罪不侵犯他人占有。(2)从现象上讲,盗窃对象是他人占有之物;侵占对象是他人脱离占有之物(他人委托本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3)从主观上讲,盗窃罪对非法获取他人占有物有明知且有非法占有目的,侵占罪对侵占他人遗忘物有明知且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1)该电脑是否是脱离占有物?(2)丁的行为是否非法获取他人占有物、侵犯(夺取)了他人占有;(3)丁的主观认识如何?是明知电脑是他人占有物还是以为是他人遗忘物(脱离占有物)。指控丁构成盗窃罪,应当指控丁的行为:(1)非法使他人占有之物(电脑)脱离占有,夺取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2)对此客观事实明知且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丁的行为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成立盗窃罪。作为辩方则应当主张,该电脑是脱离占有的遗忘物,丁没有侵犯他人占有,不成立盗窃罪。或者退一步讲,即使该电脑是他人占有物,丁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该88号柜中的电脑是他人遗忘物,属于脱离占有物,丁没有窃取他人占有物(盗窃)的意思,不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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