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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苹果宪草》的说明

  

  第十条 年满三十周岁的公民,经过公证,可以将自己剩余生育指标,转让给同性别成年公民。


  

  第十一条 未成年公民接受免费强制教育,小学、中学(包括职业中学、技能中学)、大学(包括职业大学、技能大学),无论国立私立公办民办,对未成年学生都必须免费。


  

  第十二条 未成年公民的课时量、作业量、考试次数应以法律限制。


  

  第十三条 国立大学面向全国平等招生,录取标准(或人均指标)全国统一,任何选区的考生都不能享受在国立大学低标准就学的特权。


  

  第十四条 未成年公民可以在监护人的指导下从事适当家务劳动,可以在教师指导下从事适当公益劳动,不能参加有碍身体发育的劳动、劳动训练和体能训练。


  

  第十五条 成年公民未经训练不能从事具有身体、生命危险的劳动。


  

  第十六条 承包土地的公民,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公民,除本宪法、法律、自治宪法另有特别规定,六十周岁可以退休,六十五周岁必须退休。


  

  第十八条 长子是赡养父母的第一责任人。没有儿子的家庭,长女是赡养父母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民死亡的权利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可以享受近亲属和朋友的临终关怀,任何公民死亡后都可以享受近亲属和朋友的送葬和吊唁,任何公民都死有葬身之地。


  

  第二十条 任何成年公民的遗体没有遗嘱依据不能被分移使用。未成年公民的遗体,未经父母一致书面同意不能被分移使用。


  

  第二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的公民,国家机关不能向其近亲属索取子弹费、注射费、遗体保护费、死刑税等任何税费。


  

  第二十二条 公民个人侵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社会团体、社会群体剥夺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国家公职人员非经法定程序剥夺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以反人类罪论处。


  

  第二十三条 公民的选举权包括:选举地方人民代表、地方候补人民代表(市民代表、候补市民代表,自治邦、自治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及候补代表),选举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选举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全民公决投票,竞选人民代表、候补人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和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阻扰公民竞选和投票,以破坏程序罪论处;其他人阻扰公民竞选和投票,以破坏选举罪论处。


  

  第二十五条 本宪法承认联合国人权宪章所规定的基本人权(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为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国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自治邦、自治省制定的自治宪法和自治法律,央辖市、省辖市制定的地方法规,都不能与该宪章相抵触。


  

  第四章 人身自由


  

  第一条 任何国家机关拘禁任何公民,都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近亲属或者朋友或者公益律师,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条 被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拘禁的公民,应当在*天之内移交法院看押,否则应当释放。


  

  第三条 执行监视居住的人员不能进入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宅,不能接触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体。


  

  第四条 担任国民代表、代理国民代表的公民,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不受拘禁。在会场殴打代表,强行阻扰代表发言、投票者除外。


  

  第五条 担任国会议员、代理国会议员的公民,在出席国会会议期间,非经国会程序委员会过半数同意不受拘禁。


  

  第六条 无论何时,拘禁正在担任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的公民,须在十六小时内报告国家主席、副主席,并在网上公布。


  

  第七条 正在担任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会程序委员会主席、国会弹劾委员会主席、国会司法委员会主席、自治邦邦长、自治省省长、统计部长、审计部长、最高法院大法官、最高检察院大检察官、包公法院院长的公民,享有刑事司法豁免权和行政处罚豁免权,不受拘禁和刑事审判,不受停职、降职处分;非经弹劾程序不被免职,非因涉嫌犯反人类罪、叛国罪、破坏程序罪不受弹劾;辞职必须由本人在记者会上宣布,因病不能理事、不能召开记者会,必须由三名相关主任医师、三名高级律师、三名高级检察官、三名高级记者、三名身边工作人员、三名近亲属共同证明。


  

  第八条 担任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的公民,任职期间免受死刑判决。


  

  第九条 担任国民代表的公民,在被拘禁和服刑期间,可以作为弹劾发起人或者联署人在弹劾建议书上签名,可以委托本选区或相邻选区的候补国民代表代理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条 担任国会议员的公民在被拘禁和服刑期间,可以出席国会弹劾会议或程序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表决,可以委托本选区或相邻选区的候补国会议员代理出席国会其他会议。出席会议期间不抵算刑期。


  

  第十一条 担任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的公民,在被拘禁和服刑期间,不能接受国民代表或国会议员的委托,不能替补其他选区的空缺,可以替补本选区国民代表或国会议员的空缺,可以作为弹劾发起人或者联署人在弹劾建议书上签名。


  

  第十二条 担任地方人民代表、地方候补人民代表的公民,人身自由受法律、自治宪法、地方性法规的特别保护。


  

  第十三条 公民在被拘禁期间,只有在法庭上的陈述、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其他场所的陈述、供述只能作为线索使用,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在法庭上的陈述与先前的陈述不一致,不算翻供。


  

  第十四条 公民在被拘禁期间,未经成年近亲属或者律师的同意,所做出的放弃权利(不请律师、不上诉,等等)的承诺无效。


  

  第十五条 公民被指控的犯罪如果不属于家庭内部犯罪,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过的旁系亲属,无权证明被告人有罪。


  

  第十六条 不担任国家公职的公民以身份证上记录的姓名发表言论,不被公诉;非经法院判决,所发表的言论不被删除。


  

  第十七条 不担任国家公职的公民不是泄露国家机密罪的主体。


  

  第十八条 未经律师辩护,任何公民不能被定罪。


  

  第十九条 被怀疑患精神病的公民,非经法院认定,不能被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否则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二十条 任何疑似精神病患者,在律师的帮助下,只要能够作出下列表达,就应当排除精神病嫌疑:


  

  “如果你们强迫我当精神病,我就要杀人,杀医生、杀护士,责任由你们承担,我不承担,因为法律有规定,精神病杀人不负责,不判刑。如果杀人之后,你们又说我不是精神病,那么你们就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我就是正当防卫,我仍然不承担杀人责任。所以,你们要谨慎,不要铸成大错,请赶快放我回家。”


  

  第二十一条 强制戒毒需要经过拟被强制戒毒人四名成年近亲属书面同意,否则需经法院判决。


  

  第二十二条 强制劳动教养需要经过拟被强制劳动教养人三名成年近亲属书面同意,时间三到六个月。经过被劳动教养人六名成年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可以延长三到六个月。被强制劳动教养人,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可以获得劳动报酬,被教养时间算工龄。强制劳动教养对象不包括: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未成年公民,年满六十周岁的公民,正在服军役的公民,正在担任国家公职的公民,正在担任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的公民,有劳动单位愿意接受其劳动的公民,正在履行并能够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劳动合同的公民,外国国民。


  

  第二十三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制教养,须经两名法定监护人、班主任、校长四方一致书面同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教养期间,应当有专职教师辅导其应修主课,应当进行家务劳动和社会公益劳动方面的技能培训,伙食与全日制寄宿学校一致。不能收取任何税费。


  

  第二十四条 犯罪公民的全部罪责或者部分罪责,可以因特赦或者大赦而被免除。特赦、大赦由国家主席提议,国会批准,最高法院执行。大赦在执行前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复决。


  

  第五章 选举


  

  第一条 选举经费由国家主权基金或地方民主基金支付。


  

  第二条 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不应当与国民代表的选举在同一个年份进行。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会议员的选举与国民代表的选举同步进行,分开投票。


  

  第三条 国民代表、国会议员以自治邦、自治省、央辖市、省辖市为选区选举,市民代表以乡、镇、街道为选区选举。


  

  第四条 自治邦、自治省的选举制度由自治宪法或自治法律规定。但是,所选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国会议员、候补国会议员的任职资格不能变通,选举截止时间不能变通。


  

  第五条 报名竞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公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五十周岁不满七十周岁,在国内出生并在国内居住满四十周年,没有犯罪记录,已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第六条 下列公民不能报名竞选国家主席、副主席:


  

  正在担任国家主席且任期到大选年清明节将满两年六个月的公民,已经担任过两届国家主席的公民,父母、配偶、子女中有人患危重疾病需要临终关怀的公民,法院认定正在患精神病的公民,法院认定需要戒毒的公民,现役军人,退出军役不满两年的公民,纳税责任已经过期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公民;法院判决责任已经过期目前尚未履行完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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