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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苹果宪草》的说明

关于《苹果宪草》的说明


刘大生


【摘要】邓小平先生曾经说过,到21世纪中叶,中国可以实行普选。江泽民先生曾经说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与台湾之间什么问题都可以谈。为了贯彻邓小平、江泽民的上述思想,顺利过渡到普选制度,实现两岸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现在就提出《苹果宪草》是完全必要的。如果现在(2011年)的中国人,还不讨论普选和宪政的具体方案,邓小平在上个世纪的设想(21世纪中叶实行普选)恐怕就很难顺利实现了,两岸统一也将遥遥无期,伟大复兴也将被内耗阻断。
【关键词】宪法草案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授予公民的建议权,本公民慎重提出《<中华共和国宪法>建议草案》,企求得到国民的重视和善待。


  

  本建议草案起笔之时,恰逢苹果公司创始人乔布斯先生辞职;本建议草案完稿之时,恰逢乔布斯先生离世。为纪念乔布斯先生,为感谢苹果公司为笔者的研究提供的方便,故将《<中华共和国宪法>建议草案》称为《苹果宪草》。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国无远虑,必有近乱。邓小平先生曾经说过,到21世纪中叶,中国可以实行普选。江泽民先生曾经说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与台湾之间什么问题都可以谈。为了贯彻邓小平、江泽民的上述思想,顺利过渡到普选制度,实现两岸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现在就提出《苹果宪草》是完全必要的。如果现在(2011年)的中国人,还不讨论普选和宪政的具体方案,邓小平在上个世纪的设想(21世纪中叶实行普选)恐怕就很难顺利实现了,两岸统一也将遥遥无期,伟大复兴也将被内耗阻断。


  

  《苹果宪草》是笔者从事宪法研究三十余年心血的结晶,更是古今中外立宪经验的产物,也是世界文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机结合的产物。其中不乏中国人的立宪经验,如候补、种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总理负责制、主席团等等,都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发明。《苹果宪草》中提到的卿云歌、八字等等,与中国历史文化密切相关。《苹果宪草》中的有些条款,如增币平分条款,虽然是本公民个人的发明,但也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不是本公民胡思乱想的结果。


  

  《苹果宪草》的最大特点,是不照搬照抄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政模式,而是全面吸取世界宪政史上的经验教训,极力扩大选民的参选率,极力强调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极力增加民主法治的便利性、好操作性,极力增强公职人员的稳定性、荣誉感和责任心,尽量避免民主转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动荡。


  

  《苹果宪草》在语言上虽然仍有一些缺点,但是,它比笔者见到的世界上任何一部宪法文件,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联合国人权宪章》等等,都要规范。


  

  衷心希望《苹果宪草》能成为推动人类历史前进的第四只苹果。


  

  附录:


  

  苹果宪草——中华共和国宪法(建议草案)


  

  目录


  

  第一章 国本


  

  第二章 行政区划


  

  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


  

  第四章 人身自由


  

  第五章 选举


  

  第六章 国家主席、副主席


  

  第七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章 国会


  

  第九章 国务院


  

  第十章 第十章 军事


  

  第十一章 法院


  

  第十二章 检察院


  

  第十三章 中央选举理事会


  

  第十四章 地方政务


  

  第十五章 紧急状态


  

  第十六章 公职人员待遇


  

  第十七章 监察、弹劾


  

  第十八章 全民公决


  

  第十九章 外交


  

  第二十章 财产与经营


  

  第二十一章 财税


  

  第二十二章 土地


  

  第二十三章 股票


  

  第二十四章 货币


  

  第二十五章 环境、生态


  

  第二十六章 宗教


  

  第二十七章 结社、集会


  

  第二十八章 请愿


  

  第二十九章 本宪法的修改


  

  第三十章 过渡办法


  

  第一章 国本


  

  第一条 中华共和国是大清帝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延续。


  

  第二条 中华共和国国家权力由全体选民主导。选民通过定期选举、不定期全民公决的方式行使主导权,通过批评、建议、请愿等方式辅助行使主导权。


  

  第三条 建立国家主权基金和地方民主基金,保障选民主权活动。国家主权基金由中央国库在国家预算前拨付,地方民主基金由地方国库在地方预算前拨付。国家主权基金或地方民主基金不充足,预算计划不能执行。


  

  第四条 中华共和国简称中国,英文名称分别为The Republic of Zhong-Hua 和 Zhong-Guo。China 一词不能在法律和法律文书中指代中华共和国。


  

  第五条 春节为中华共和国国庆节,中秋节为中华共和国拥军节,七夕节为中华共和国青年节,端午节为中华共和国劳动节。


  

  第六条 卿云歌为中华共和国国歌,长城、华表图形为中华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基本图案。


  

  第七条 标准汉语、汉字是中华共和国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立事业单位的工作语言和文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立事业单位不能使用不标准的汉语汉字。统一的语言文字的标准由国会审定。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如果需要补充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为工作语言、工作文字,须经国会批准。


  

  第二章 行政区划


  

  第一条 全国分为统治省、自治邦、自治省、央辖市;统治省分为市;央辖市、省辖市分为城、县;城、县分为乡、镇、街道。自治邦、自治省内的行政区划,由自治宪法规定。


  

  第二条 央辖市所属乡、镇、街道总数不能超过四百个,省辖市所属乡、镇、街道总数不能超过两百个。


  

  第三条 一个自治邦或者一个自治省的行政区域应当连成一体。少数民族聚居区,同一民族居民达到两百万以上,占该地区总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可设立自治邦。一个少数民族只能设立一个自治邦。


  

  第四条 自治邦、自治省、统治省、央辖市的设立及其相互之间的行政区划的调整,由国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辖市的设立及其相互之间的行政区划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国会批准;城、县的设立及其区划调整由省政府决定,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自治邦、自治省转变为统治省或央辖市,须经国会决定,相关自治邦、自治省三分之二选民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批准。


  

  第六条 自治邦欲脱离中国独立,须经当地间隔十年两次全民公决都获得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并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批准。


  

  第七条 中国周边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实行民主共和制度,三分之二选民要求,联合国安理会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批准,可以成为中国的自治邦,或者与中国同民族自治邦合并成立新的自治邦。


  

  第三章 公民基本权利


  

  第一条 父母双方是中国公民,并在中国出生的人自动取得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出生的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在外国出生的人,可以申请取得中国国籍。


  

  第二条 父母双方都不是中国公民,无论在何处出生,都不能取得中国国籍。


  

  第三条 具有中华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共和国公民。言论自由、人身自由、信仰自由、就业自由、婚配自由和空气安全、饮食安全、住宅安全、交通安全、场所安全、交易安全、参政安全是中华共和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第四条 公民出生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凭医院或者三名具有中国国籍的成年邻居出具的出生证明,立即在工作时间进行户口登记,国家登记机关不能以任何缘由拒绝登记,不能收取任何税费。


  

  第五条 成年公民与未成年公民的分界线为十八周岁。


  

  第六条 同性别公民,六个亲等以内的异性公民,未成年公民,不能缔结婚姻。


  

  第七条 结婚登记前必须缔结婚姻契约。婚约至少包括四项内容:财产归属,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家庭决策以夫为主还是以妻为主,夫妻日常纠纷的主要仲裁人是男方亲属还是女方亲属。


  

  第八条 成年公民具有平等的生育权,不受学历、职业、财产状况影响。大民族公民可以生育两个公民。总人口不足一百万民族的公民,与本民族公民婚配,可以生育三个公民。公民个人投资治理沙漠三千亩以上,固沙、绿化达到国家标准,与本国任何民族公民结婚,可以生育三个以上公民。


  

  第九条 超生女性的配偶或者性伴、超生男性的配偶或者性伴,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公民生育,法定监护人以及成年性伴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类责任的承担不能影响新生公民的任何基本人权。因多胞怀孕而超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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