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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当性

  

  在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由举报中心、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民行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等不同内设机构分别承办,实行举报与侦查、侦查与审查决定逮捕、侦查与起诉、侦查与申诉分开,还实行了大案要案备案审查制度,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为了解决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0月22日制定实施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分十个方面规定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内部制约问题: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互相制约。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案件线索。审查逮捕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决定逮捕的审查工作。审查起诉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审查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撤案决定的复议、复查工作。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侦查部门办案中扣押的款物。纪检、监察部门承担侦查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人民检察院建立对侦查工作集体决策机制。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部门负责人轮岗制度。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的领导。


  

  近年来检察机关自觉探索加强和完善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建立和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相关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之下,这一旨在强化反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社会监督的制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制度设计的预期价值。


  

  可见,检察机关虽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但是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并不是不受制约的权力。有学者以权力不受制约为理由,主张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职能中分离出去的建议显然是无法立足的。


【作者简介】
田凯,单位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
【参考文献】[1]参见谭世贵著:《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118页。
[2]参见夏邦:“关于检察院体制存废的讨论”,载《法学》1999年第7期。
[3]参见胡夏冰、冯仁强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4]参见郝银钟:“检察权质疑”,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5]参见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6]参见蔡定剑:“司法改革中检察职能的转变”,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1期。
[7]参见韩大元、刘松山:“论我国的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8]张智辉:“2000年检察理论研究综述”,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期。
[9]参见周士敏:“论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定位”,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期。
[10]参见刘立宪、张智辉主编:《司法改革热点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11]参见孙谦著:《中国检察制度论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12]最高人民检察院编:《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版。
[13]贾春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08年0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14]2010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决定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硕士研究生,计划从2010年开始每年选拔20名法律硕士研究生和5至8名法学硕士研究生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方向研究生培养。参见杨俊、徐伯黎:“高检院和人民大学联合培养职务犯罪侦查硕士生”,载《检察日报》2010年5月27日。
[15]《彭真文选(1941—1990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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