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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当性

  

  目前,检察机关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仅限于刑事犯罪,而不能对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进行一般的、全面的监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手段,除了在诉讼领域里提出抗诉、纠正违法意见等涉及一般合法性监督外,仅限于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和追诉。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一宪政职能的主要方式,如果解除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等于否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也等于直接否定了作为我国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质的同一性


  

  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依法立案侦查和进行追诉,正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体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廉政勤政,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行为,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制权的过程,带有监督执法和司法弹劾的性质,这正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所要解决的问题。可见,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无论从侦查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来看,还是从这类犯罪案件所具有的“职务性”特点来看,都具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性质,与法律监督的主旨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而与公安机关对社会上一般刑事案件所进行的侦查具有本质区别。检察机关通过惩治职务犯罪,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持法律监督的威慑力,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和教育的说服力。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不仅不是边缘化和可有可无的权力,而且还是法律监督的重点,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


  

  检察机关必然通过反贪污贿赂犯罪来实现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它的一切职权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它的职权活动必须从法律监督的高度来认识和运作。同时,法律监督又是具体的监督,即主要是通过对具体案件或事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实行监督,而且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监督。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就是这样一种具体的、专门的监督,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保障国家机关执法的公正和准确,防止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依此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9]


  

  法律监督关系只能是一种基于诉讼法产生,并由诉讼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就是以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作保障,以刑事侦查法律关系为依托的。脱离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行为就无从监督,检察制度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就无从实现。[10]同时,监督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查究活动。检察机关对获得的职务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必须进行审查和调查,才能了解和确认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是否犯罪。如果检察机关自己不能积极主动地去调查,而必须依靠其他机关的审查、调查和侦查活动,那么,作为法律监督主体的检察机关就不能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就难以实行切实有效的监督,法律监督工作就会处于被动的局面,甚至丧失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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