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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当性

论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当性


田凯


【摘要】我国部分学者立足刑事诉讼流程的合理化,主张检察机关放弃职务犯罪侦查权。但从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当前宪政结构考虑,中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质的同一性。中国检察机关的司法弹劾权和组织独立符合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多年积累的侦查人才和经验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接受着多方面的监督和制约。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合理;必然
【全文】
  

  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涉及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交由哪些机关行使,受国家政治制度、宪政权力结构、文化和法律传统等很多因素的影响。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方式不尽相同,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由检察官和警察分别独立侦查,法国、德国等则由检察官指挥警察侦查,香港、新加坡等由独立的反贪机构负责侦查。不过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由检察机关行使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职能,或者有逐渐独立调查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中国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如何行使,不仅涉及司法权配置和司法体制的设置,而且涉及国家政权性质、根本政治制度以及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工作格局。中国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体现检察官客观公正属性的要求,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监督性质的宪政需求,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实行且行之有效的制度,是经过实践检验、符合中国国情的理性选择。


  

  一、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争议


  

  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声音,集中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侦查权,与其职责要求不相符。从控制犯罪的角度来看,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应由行政机关统一负责。[1]二是检察机关包揽职务犯罪侦查权和监督权,存在监督缺位的严重问题。[2]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自行侦查、批捕和起诉,缺乏外部的监督和制约。[3]现行宪政框架下的检察权成为一种绝对的难以受任何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4]三是检察机关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不利于对侦查工作统一管理,检察机关也无力做好这项工作。[5]还有多名学者建议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分离出去与行政监察部门合并成立反贪廉政署,专门纠察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和违法行为。[6]他们认为,检察机关放弃职务犯罪侦查权有四个理由:第一,检察机关过多地直接立案侦查,会影响其基本职能(公诉和司法监督)的行使;第二,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缺少监督制约,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第三,将公职人员犯罪与普通公民犯罪区别开来没有必要,也不符合平等对待原则;第四,公安机关有比检察机关更先进的装备和侦查技术,能更好地同各种犯罪行为包括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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