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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有些国家规定,辩护人虽然可以包括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但是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也有很多限制,包括辩护人的资格、以及在诉讼中的权利。有的国家还规定在上诉案件中禁止律师以外的辩护人担任辩护人,比如韩国、日本。日本《律师法》第31条规定,“辩护人应当从律师中选任。在简易法院、家庭法院或者地方法院,经法院许可,可以选任不是律师的人为辩护人。”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辩护人应当从律师中选任,但是大法院以外的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许可选任非律师为辩护人。”


  

  从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立法趋势看,律师作为辩护人是主流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之间的权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只有前者有权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只有辩护律师才可以进行独立的调查。而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经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这些规定,对于被指控人选择律师作为辩护人起到了重要的导向作用。其前提条件是,被指控人应当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和能力,以及辩护律师应当达到相当的数量。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还将存在。在国家经济条件还不能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以及辩护律师行业不发达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的存在对于被指控人的利益的保护是有利的。基于保护被指控人的合法利益,辩护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应当具有与辩护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样是刑事诉讼中的独立的诉讼主体。因为既然国家允许,法律上认可非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其辩护权利和职责与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和职责就应当同等对待,否则,将不利于被指控人辩护权的平等维护。


【作者简介】
李本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现为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院(Bloomington)法学博士(S.J.D.)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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