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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行使的辩护权已经可以对诉讼的进程产生实质的影响,比如辩护人可以要求法庭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要求对被指控人变更强制措施等等。律师辩护权与鉴定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处在一个地位。那种把律师和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放在一个层面,忽视了辩护律师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进程的积极作用。只有赋予辩护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才可以确立律师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应有的法律地位,可以使得被指控人的辩护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得到充分的保障。


  

  实际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已经有明确的反映。意大利《刑事诉讼法法典》第一编规定,诉讼主体包括法官、公诉人、司法警察、民事当事人、被害人和辩护人。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主体有6种,分别是法官、检察院、刑事警察机关、嫌犯及其辩护人、辅助人和民事当事人。笔者认为这两部法典将辩护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符合刑事诉讼的主体的认识规律。辩护权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决定辩护权能否独立行使和得到充分保障的重要问题。辩护权的权利主体从权利的承载者和受益的角度看,被指控人是辩护权的唯一主体,但是由于辩护权也可以由辩护人来行使,辩护权的替代性主体,或者为代理主体。被指控人诉讼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单位,辩护人包括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但是随着律师辩护走向审判前,对于律师的地位必然要有一个新的认识,需要新的理论支持。对于律师辩护权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律师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是推进诉讼民主的重要标志。我国国内学者对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诉讼主体的地位不予认可,但是同时又强调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性,这显然有自相矛盾的一面。


  

  三、辩护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的地位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是给予律师刑事辩护的垄断权,排除律师以外的人员作为专业的辩护人,即明确规定被指控人只能由职业律师担任辩护人,比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丹麦、意大利等。他们不但在法律中规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享有垄断权,有的国家还规定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侵犯了刑事辩护的垄断权,并给予处罚,如美国的有关法律规定,非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可以最多判处6个月的监禁。而有的国家允许非律师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比如法国、德国、日本、比利时、瑞典等国家和地区。在法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基层法院进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以外的人员行使辩护权,只有在某些专门的法院如上诉法院,才必须由“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行使辩护权。因此,在法国,可以行使辩护权的可以分为三类,即律师、其他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其中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享有不被地域和法院审级限制的辩护权,而非专业人员的辩护权才受到审级的限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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