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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实践与思考

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实践与思考


杜开林


【关键词】量刑;法庭审理程序
【全文】
  

  与从实体上规范自由裁量权一样,从程序上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亦是量刑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实体与程序缺少任何一项,就量刑规范化改革而言是不彻底、不完整的。对此,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牵头单位,最高法院无论是在调研论证初期,还是在此后的试点及如今正式试行时,均将量刑程序文本与实体文本同步推进。与量刑实体文本在定性与定量大方向确定后,适用范围相对确定及仅需局部调整,且有大量的案例资源可资总结、归纳不同,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几乎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是一项牵涉到多方利益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各方,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事实也证明,起草之初文本、两次试点文本、送审稿以及最终对外公布的正式试行文本,无论是标题,还是内容、条文顺序等,前后修改幅度相当大,有的基本上是两个不同的版本。[1]


  

  值此量刑规范化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之际,笔者立足于实践,调取辖区内试点法院试点期间、试行后及非试点法院试行后所审理的案件的庭审笔录、卷宗进行查阅、分析,[2]以了解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运行情况,并结合自身经历,就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确立、量刑情节的提取与证明、量刑幅度的辩论、二审再审量刑程序等方面展开思考,力图从程序角度对量刑规范化展开研究,为量刑规范化全面推开工作提供些许参考。


  

  二、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确立与实践


  

  从世界范围来看,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定罪与量刑合一模式。二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定罪与量刑程序二分模式。[3]我国刑事审判长期以来采用的是定罪量刑混合的模式,庭审普遍被划分为庭前准备、核对告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等阶段,是否要区分出定罪与量刑两种活动,立法者并未提出明确要求,因而也未给定区分标准。然而随着时间推移,混合模式在量刑方面存在的一些弊端,例如量刑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均衡,日益受到人们的诟病。对此,最高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多个试点文本、《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均明确提出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通知》指出:“(三)进一步修改完善量刑程序。各试点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要更加突出量刑程序,更加注重查明量刑方面的事实和证据,更加注重听取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意见,重点是通过大量的庭审实践,规范量刑建议权,不断完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的量刑程序。”


  

  (一)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提出及选择、影响因素


  

  对刑事审判模式的变革,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最终会导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和功能发生根本性的转变。[4]庭审则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与重心。作为法院,尤其是直接承担试行工作的中、基层法院,正确解读《量刑程序意见》所确立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内含和要求,是实现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关键、首要任务。通俗而言,刑事法官如何开庭才能既符合《量刑程序意见》要求,同时又能兼顾司法现实,而不是南辕北辙、大起大落。事实上,早期一些学者及试点法院在实践、论及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构建时,观点也不统一。


  

  试点中占有主导的观点认为,应以被告人认罪与否展开相对模式,“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将庭审活动的步骤的内容进行划分,即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先查明定罪问题,再查明量刑问题,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将庭审重点集中于量刑问题。”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其一是采用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彻底分离模式,具体做法是将法庭审理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互相独立的阶段,先定罪再量刑;该方案得到陈瑞华教授的赞同。[5]其二是采用定罪活动与量刑活动相对分离模式,即在法庭审理的每一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评议阶段),先解决定罪问题,后解决量刑问题。[6]最高法院先后试点的《量刑程序意见2008》、《量刑程序意见2009》持同样的立场,规定:“……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易言之,法官开庭应在庭审的每一个阶段都将量刑活动独立出来,否则就难以称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试点中,许多法院[7]也按照这一思路、规定操作的。对此,有观点认为应针对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的量刑程序,在体现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裁判结果的公开透明。[8]有观点认为,应划分多元层次的庭审步骤,分为简易程序中的量刑对抗、“简化审”程序的灵活运用、不认罪案件的分类对待。该观点从实质而言,其核心思想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并无具体定式,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灵活掌握。[9]华东政法大学叶青教授则认为:“就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现状,现阶段在庭审中设置独立的量刑程序条件不太成熟,比较可行的是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辩论和量刑辩论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10]此外,在试点中还有不少法官提出无需区分案件情况,可以在一个庭审中先定罪程序(法庭调查、辩论),在定罪结束后再行量刑程序(法庭调查、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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