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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诉讼实证研究方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笔者在此绝非想要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来完全否定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分析,实际上,笔者本人也常常使用价值分析的方法。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法学研究,显然不能也不可能完全去除价值导向,即使是实证经济学的研究也未必能完全做到价值无涉,毕竟,只要是人总是会有一定的价值倾向性的。即使是倡导“价值无涉”的马克思·韦伯也承认,“科学可以帮助他意识到,所有的行动(自然也包括视情况而定的不行动)都意味着在它们的结果中拥护某些特定的价值——并同时(这也是今天的人们故意忽略的)反对另一些特定价值。选择行为本身则是他自己的责任。”[19]而笔者所要强调的是我们刑事诉讼法学传统研究方法过多地采用了价值分析的方法,而忽视了实证分析的方法,或者说,即使是在为数不多的实证研究中还是掺杂了过多的价值成分。因此,要想实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科学化,我们必须推进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的分野,并且在当前实证分析方法滞后的情况下大力倡导“是什么”的解释性实证研究。另一方面,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可以分为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我们平常所说的“实证分析”,更多的是强调后者,也就是“社会分析方法”。但事实上,前者在法学研究中的地位也是同样重要的。所谓的“逻辑实证分析”,其核心含义在于对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本身作出科学的分析。换言之,这种方法着重于对法律规则本身作出合乎逻辑的分析和考察,建立一定的理论体系。[20]将逻辑实证分析的方法运用到刑事诉讼法学中,将有利于我们所热爱的这门学科走向精密化和科学化。


  

  三、实证研究的逻辑起点:从假设到假说


  

  那么,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实证方法究竟应当如何科学地展开?下文中笔者将依次从研究的逻辑起点、分析的工具和研究的具体步骤三个主要方面进行讨论。在此,我们首先要讨论的是实证研究的逻辑起点问题。


  

  “实证科学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套‘理论’或‘假说’,对尚未被观察到的事物作出有效且有意义的(而不是空洞平庸)推测。”[21]而提出一套“理论”或“假说”的前提是提出假设(assumption),并以此作为实证研究的逻辑起点。我们这里所说的研究的逻辑起点是一个基本假设或一组基本假设(假设集),基本假设不是概念而是命题,当然基本假设也是由概念范畴所组成,不同之处在于作为命题的基本假设反映了研究者分析问题时先设的基础判断,这种判断是一种先在的理论假设,它贯穿了研究者对任何问题进行分析的始末,并成为解决具体问题最重要的理论工具,是使研究者的所有学术产出成为一个整体、达至“形散神不散”境界的主线。[22]


  

  按照实证经济学的逻辑:假设A,若按照B行事,将会有C。在弗里德曼之前,经济学家在A和B的真实性与否上存在模糊的认识。如以罗宾斯为代表的许多经济学家认为:A和B应该是真实的,经济学家应该做的事情是尽可能地检验A和B的真实性。而弗里德曼的研究对当代经济学研究做出了至关重要的方法论探讨,也在事实上统一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尽管批评和争论仍然存在)。弗里德曼认为对A和B真实性的验证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A和B永远只能构成C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试图寻找C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本质上来说,理论讨论的是一种逻辑上的正确性(真实性)讨论,而不是方法论上的正确性讨论。一组事实有多种假说(理论)与之对应,检验理论的有效性就是C的预测性。经济学家在分析问题的时候会做很多的假定,为了使真实世界更加易于分析和理解。经济学分析的真正核心之处在于如何做出更加有效的假定。因此,经济学家常常对不同的问题做出不同的假设。


  

  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经济人”行为假设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的假设。这个问题的逻辑是:如果人是理性的,如果按照偏好最大化原则行事,则可以得到诸多的结论(如需求曲线向下倾斜,供给曲线向上倾斜等)。如果观察到的结果(市场供求关系)是真实的,则理论假设本身的真实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假设和逻辑体系下可以得到这些可观察的现实。


  

  再让我们来看一个更具体的例子来说明经济学中的假设:企业生产的例子。我们都知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经济学对企业的根本假设,而且在微观经济学的价值体系里给出了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严格条件,那就是“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但是,在经验上我们根本不可能知道一个企业是否真的实现了利润最大化,这是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企业的“成本函数”和“生产函数”的确切形式。不仅如此,甚至企业家也无法告诉自己是否符合了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因为企业家,包括企业的财务专家不可能知道“边际成本”是否正好等于了“边际收益”。不知道企业生产函数或成本函数的确切形式意味着我们在经验上不可能直接去测定和检验关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假设和命题,但经济学却可以从假设的函数中推论出可反驳的命题来,并可以利用可观察的数量来测定数量的变化模式,或者说测定边际数量的关系。例如,我们可以在利润最大化的模型中加入税率参数,然后可以在利润最大化的条件下逻辑地得到企业的生产数量对税率参数的变化所做出的变化方向,从而获得一个在“边际上”可检验的命题,而且这个数量变化的关系通常是可以用观测到的数据来检验的。


  

  概括而言,在解释人的行为方面,经济学的研究把那些不可观测到的变量处理为假设条件或者常量,而将可观察到的变量作为约束变量或者解释性变量。这样一来,就可以简单地将实证经济学在方法论上定义为:寻求基于可观察到的约束条件的变化而引起人类行为变化的可辩驳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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