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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的制度价值与制度边界

  

  三、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法律监督可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理解。从广义上说,凡是受法律调整的监督,均属法律监督,包括局部的权利型监督和全部的权力型监督。因此从广义上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也是法律监督的一种。然而就狭义而论,法律监督则专指依法享有特定权能的国家机构所实施的监督,这种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并不包含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在内。这里仅在狭义上讨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人大的监督与检察院的监督。无论人大的监督抑或检察院的监督,它们都属于权力型监督,因而与作为混合性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有着实质性的区别。法律监督是一种刚性监督,其权力的行使有着严格的规范性和程序性,同时将产生较强的监督约束力和监督效能。与之有别。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则属于柔性监督,尽管这种监督也有某种程序规制和规范制约,然而其所产生的监督效力并不具有刚性特征。此外,法律监督是一种专业性监督,它强调应当依照法律的明定性而行使监督权能,追求法律效果是其应有之义;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则属于社会化和民主化的监督,其目的是通过这种监督,能够将相关的社情民意顺畅地反映到司法过程和司法决策中来,从而体现出司法的社会效果。可见,二者在制度目的上是有差异的,未可混同。


  

  当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法律监督也并非不存在任何关联。它们之间的关联主要表现在:其一,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为法律监督提供素材。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由于其自身的社会性、人民性等特征,它能够通过监督发现法律监督所不能发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有利于法律监督从更加全面的视角展开其监督的触角,从而弥补其监督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反过来,法律监督也有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所不具备的优势,比如说它的专业性和规范性等等,这些优势也可以用来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起指导或引导作用,从而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水准。其二,法律监督本身也是需要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则属于对法律监督自身的监督。它回答了“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疑问。然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也需要监督,法律监督则反向地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起监督作用。可见,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法律监督都属于一个国家监督制度体系构建中的组成部门,它们既相互区别又互相联系,同时还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共同发挥机能,共同趋于完善。


  

  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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