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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的制度价值与制度边界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当然也不属于权力型的监督,因为权力型的监督是一种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比如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等,这些监督便属于权力型监督。权力型监督的根本特征有两个,一是它的监督主体比较特殊。只有国家依法设立的具有监督权能的权力机构,才有权实施这种监督,其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不能分享这种监督权。另一是它的监督效力比较特殊。这种监督要么不进行,一旦进行,就要启动一种适应于它的法定程序,同时将产生相应的法定效果,这种效果是直接的,而且是比较强的。衡之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它显然不具有上述两个特征。在监督主体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散见于社会中的某些人民,而非集中于国家特定机关的特定人员,它也无需具备某种特殊的资格和身份,换句话说,其监督主体就是一般的民众,这一点与权利型监督相同,但与权力型监督迥异。在监督的效果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具有权力型监督的强度,其规范性也不甚强,但相比较权利型监督而言,其监督效果要明显得多,其监督意见要受到程序内的认真对待。由此可见,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乃是一种介于权利型监督和权力型监督之间的一种中间形态,具有混合属性。正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所具有的这种混合属性,使它具有了独立的存在根据,同时又使它获得了较之任何其他两种类型的监督更为特殊的制度构建意义。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具有特殊的制度构建意义,集中表现在它在混合监督性质的基础上,起到了沟通权利型监督和权力型监督的桥梁作用。权利型监督和权力型监督是基于监督权的来源而对所存在的形形式式的监督所做的划分,然而在逻辑上,这种划分显然不够完足、自洽。因为,无论权利型监督抑或权力型监督均有其弊端,一方的优势正是另一方的弊端,反之也然。因此,在这两种监督形态中间,尚缺乏一种中间的形态;这种中间的形态能够将权利型监督和权力型监督的优势嫁接起来,从而填补监督类型化中的空白。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便是用来填补这种监督形态的监督制度。如此一来,出现在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的监督就有了三种类型,此即在权利型监督和权力型监督之外,还有一种混合型监督,这就丰富了监督的形式。由此可见,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是简单地在既有的权利型监督和权力型监督的任何一大阵营,增加一种性质等同的监督形式,而是创设了一种监督类型,从而在监督类型的大家族中增加了一个崭新的成员,由此使监督类型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构建有了新的视角,开辟了新的境界;同时也对既存的权利型监督和权力型监督的制度构建及其完善产生了启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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