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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的制度价值与制度边界

人民监督员的制度价值与制度边界


汤维建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制度边界
【全文】
  

  一、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价值


  

  监督是当下人们议论较多的热词,形形式式、各种各样的监督制度的构建,成为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中国法治发展的一种路径依赖。各种监督制度,成形的与不成形的,老牌的与新兴的,体制里的与体制外的等等,均纷纷登场,有的被称为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的则以新兴的监督制度的萌芽与发展为名义,一时间,监督制度的型构成为亮点工程。各种监督的机能是不同的,正如其名称不尽一致一样。各种监督或监督制度在法律属性以及运作机理上有所区别,它们的相互独立性正是其存在的客观依据。监督与监督之间的界限虽然在实践所溅起的尘埃中,有时会陷入模糊状态,然而,只要其以一种独立的监督制度的形象和名义出现,只要其有独立存在的现实必要性和制度可能性,那么,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建设上,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就是保持它们之间的区别,同时不要抹杀它们之间的有机关联性;正是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特征,确保了我国监督法律制度建设之树的丰茂性和体系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就属于一种新兴的具有独立特征的正处在发展和完善之中的监督制度;它在监督系统中的加盟和壮大,既具有一般的意义,又具有特殊的意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一般意义在于,它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督形式,丰富了我国的监督理论和监督制度,使我国的监督制度体系进一步趋于严密和系统。监督制度与任何法律制度一样,均有一个自成体系的严密结构,这个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它是与时俱进的,换而言之,这个监督制度的体系结构,既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静态性,也具有绝对的变易性和动态性。监督法律制度的生命就在于它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相适应,就在于它能够因应实践之需而动态地调整。僵化的监督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


  

  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绝对不是仅仅在众多的监督丛中,增加一枝与既存监督形式相同或相似的监督之花而已。相反,它在监督丛中的出现,乃是推出了一种从来就未曾见到过的新型监督形式,这种形式体现在它的混合监督性质之中。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既不属于权利型的监督,也与权力型的监督有异,但同时又与它们二者均有某种“家族相似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产生于权利型的监督,但从其一产生,就与严格意义上的权利型监督分道扬镳了。权利型监督就其本质乃是一种宪法意义层面上的监督,是人民所享有的一种本原的、不证自明的监督权利。这种监督权利乃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民保留的天然权利,是不可被剥夺的。但同时,权利型的监督也仅仅是一种舆论性的监督,通过这种监督,其所表达的是一种范围或宽或窄的民意,因而也是一种民意监督,典型的是媒体监督;目前所热议的网络监督也是一种民意监督,也属于权利型监督的范畴。然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虽然缘起于权利型监督,但其性质乃有别于权利型监督。因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同时也是一种程序中的监督,尤其是这种监督能够产生权利型监督所不具有的实体性效力和程序性效力。比如说,人民监督员通过监督所发表的的监督意见,如果被采纳了,则其目的已达,其实体性效力自不待言;如果不能被采纳,则相应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以及上级检察机关,都要在人民监督员的坚持下,程序性地回应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而不是简单地否决了事,这便体现了它的程序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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