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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时效五论(上)

侵权诉讼时效五论(上)


汪渊智


【摘要】侵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财产性质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根据法律所保护的法益的不同而有区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侵权诉讼时效可直接适用刑法追诉时效。侵害人身权益的诉讼时效可以酌情排除,在责任竞合下侵权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应当受到限制。
【关键词】侵权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刑法追诉时效;责任竞合
【全文】
  

  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诉讼时效未作出任何规定,基于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哪些侵权责任的请求权需要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侵权诉讼时效期间应该有多长、侵权诉讼时效与刑法追诉时效的关系如何以及时效完成后的效力可否受到限制等问题,不仅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法律根据,而且在理论上也颇受困扰。鉴于此,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制度。


  

  一、侵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尽管在各国的立法体例上存在分歧,但在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只有请求权才能适用诉讼时效[1]。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突破传统侵权责任单一化的模式,在第15条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形式,它们分别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形式的多样化,无疑为受害人提供了更为周到和人性化的救济途径。不过,这里需要讨论的是,与八种侵权责任形式相对应的八个侵权责任请求权,是否都能适用诉讼时效呢?


  

  一个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一方面,从加害人角度而言,应对他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也是他实施不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另一方面,从受害人角度而言,侵权责任就是法律为其提供的救济渠道。侵权责任请求权就是从后者意义上而言的。前述八个侵权责任请求权,依照所请求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在损害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为阻止或排除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二是在已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产生的请求权,此类请求权又可分为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非财产性质的请求权两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是指以给付财产为内容的请求权,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非财产性质的请求权,是指给付行为不以财产为内容的请求权,包括赔礼道歉请求权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分别而论。


  

  1、为阻止或排除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功能就是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由于上述三种类型侵权请求权都是指向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这种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一般就排除了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此类请求权不存在状态的可能,不特定第三人也就无法产生相应的侵权请求权不存在的信赖,因此不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问题,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功能对于这些类型的请求权也就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2]。本文认为,上述三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有两点:第一,这三种请求权从其性质上讲,不适宜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只要这些请求权发生,说明现实的侵害、妨碍或危险就存在。如果这三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话,当受害人的权益持续受到侵害、妨碍或者面临侵害的危险时,可能会因诉讼时效的完成而无法行使,从而就出现了受害人眼睁睁地看到(或者亲身经历着)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却毫无救济渠道的不公平现象。第二,这三种请求权的存在,表明新的社会秩序尚未建立,旧的社会秩序还不足以否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而是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制度的着眼点是从宏观的角度来维持现存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是从微观的角度去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尽管现存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客观上已经保护了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其出发点是不同的。基于这一出发点,上述三种请求权的存在,说明现实的侵害、妨碍或危险就存在,此时新的社会秩序并未建立,旧的社会秩序虽然有所动摇,但并没有达到被否定的程度,因而不应该有诉讼时效的适用。对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占有人关于排除对其权利侵害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使这些侵害并不同时剥夺对财产的占有亦同(第208条第4项)。这一规定很有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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