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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行业批量直付法律风险研究

第三方支付行业批量直付法律风险研究


王运昌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行业;批量直付;法律风险
【全文】
  

  一、批量直付概念


  

  基于国付宝系统能够提供的分账服务功能,建立起国付宝帐户资金流动体系的分账系统。基本原理是国付宝作为为中间商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将消费者单笔支付成功的金额分配给多个收款方的支付方式。这也是对普通单笔付款功能的拓展。


  

  其中批量付款是指国付宝一次批量付款到多个的国付宝帐户。


  

  但批量直付不同于批量付款,批量直付是国付宝为商家提供一次性将多笔款项直接支付到多个收款方的银行账户的支付方式。商家按照国付宝批量直付提供的模板格式要求,通过一次上传付款文件,完成向多收款人银行账户付款。


  

  二、批量直付业务的产生背景及法律需求


  

  批量支付业务的产生有其合理之处,如一家商家购买产品后为多家商家付款,既节约了时间,又提高了效率。因此,批量直付业务在结算之时将款项结算至银行结算账户,则该业务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满足商家对第三方支付的需求。


  

  但如果在支付服务中,应客户要求将款项结算至个人银行卡账户,则商家的交易操作存在可能在逃税的嫌疑。以上情况如果为真,那么第三方机构为商家提供了交易流转的通道,是否存在触犯法律的风险,是否构成商家逃税的共犯?在《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的过程中,怎样才能实现免责?


  

  三、批量直付中第三方机构的法律风险分析


  

  1、不能成为逃税的主体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是《税收征管法》规制的主体,在纳税人违反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下,该法将发挥其法律效力,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规制。在《税收征管法》中另一重要规定是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纳入规范体系,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串通,则会出现逃税的共犯形态。


  

  总结来讲,《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两类逃税主体和一种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结合的共犯形态,并没有涉及到第三方支付机构这种新型业态。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理念,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逃税罪的主体。如果在《税收征管法》法域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成为违法主体和共犯主体,那么在逃税罪中,因为其具有二重违法性,首先具备违反税法的特征,才能构成逃税犯罪的前提,当然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对逃税行为和出现逃税犯罪的违法事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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