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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参与的二重性

犯罪参与的二重性


江溯


【摘要】如何处理数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一直是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的难题。对此,Kienapfel提出了共同作用即犯罪参与的二重性理论,认为犯罪参与的法律规制存在两个基本问题:首先是构成要件的范围问题,即从各种各样的参与者之中挑选出那些可罚的参与者;其次是量刑层面的问题,即如何根据这些可罚的参与者个人的不法和罪责来量刑,从而实现刑罚的个别化。犯罪参与的二重性理论厘清了犯罪参与体系的基本构造,乃是迄今为止犯罪参与论中最为重要的理论。
【关键词】犯罪参与;单一制;区分制;构成要件层面;量刑层面
【全文】
  

  一、引言


  

  数人共同参与实施同一个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如何处理,是刑法理论上大的难题。从刑事立法上看,对于犯罪参与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种是以《德国刑法典》为代表的区分制(Differenzierungssystem),不仅区分正犯与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而且对于这两种犯罪参与者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另一种是以《丹麦刑法典》和《奥地利刑法典》为代表的单一制(Einheitstaterssystem),不区分正犯与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所有犯罪参与者均为正犯,至于各正犯对于犯罪结果的贡献,则属于量刑的范畴(即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或者虽然基于法治国明确性的要求而区分正犯的类型,但各正犯在不法的价值上相同,且原则上应受同等处罚(即功能性单一正犯体系)。[1]在二战后《德国刑法典》修订时关于犯罪参与体系立法模式的讨论中,单一制受到了大多数德国学者的彻底批判,其中最主要的指责是单一制将所有犯罪参与者视为正犯,从而破坏了构成要件范围的明确性,与法治国的理念不符。[2]为了反驳德国学者对单一制的无端指责,1970年以来,奥地利刑法学者Kienapfel发表了一系列论着,提出了共同作用即犯罪参与的二重性(Doppelnatureder Mitwirkung)理论,正确地揭示了犯罪参与的归责结构,从而为单一制犯罪参与体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3]在Kienapfel看来,对于犯罪参与者的法律规制而言,存在两个基本问题:首先是构成要件的范围问题,即从各种各样的参与者之中挑选出那些可罚的参与者;其次是量刑层面的问题,即如何根据这些可罚的参与者个人的不法和罪责来量刑,从而实现刑罚的个别化。[4]这就是Kienapfel所谓的共同作用即犯罪参与的二重性(Doppelnatureder Mitwirk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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