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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联性

论民事执行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联性


谭秋桂


【摘要】本文在分析民事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上,对民事执行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联性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是造成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根源之一,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标本兼治的方法,是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社会信用体系是民事执行体制发挥功能、防止民事执行难的基础,民事执行机制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功能、提高全社会的信用道德水准的重要推动力。根据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现实需要,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几点具体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社会信用;机制;关联性
【全文】
  

  一 问题的提出:民事执行难的解决需要,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部门和债权人,引起了整个社会乃至国家领导层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和中央政法委先后于1999年7月和2007年11月分别专门就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出文件,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进行修订,以完善民事执行体制;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先后制定了十几个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通过这些努力,我国民事执行的环境和效果有所改善。但是,客观地说,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2008年11月19日,中央召开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人民法院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清理一批执行积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1]这次会议一方面体现了中央对于清理民事执行积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巨大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目前民事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尽管民事执行难问题受到多方关切,但是对于到底什么是民事执行难,各方表述并没有完全统一的“口径”。有人认为,民事执行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目前狭义的民事执行难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此后仍然存在的是广义的民事执行难,即司法难。[2]而且,因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依法应当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案件,不应当归入民事执行难的范畴。[3]但是,也有人认为,民事执行难是指由于体制、立法以及人为原因造成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中的财产部分难以执行的现象。根据这种观点,只要民事案件不能顺利执结,无论其原因是什么,都属于民事执行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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