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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模式的比较法经济学分析

  

  三、两种刑事诉讼模式的成本收益比较分析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比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对诉讼条件和诉讼资源有更高的要求,可以说是一种较为奢侈的诉讼程序。


  

  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政府在诉讼方面的支付能力具有更高的要求,选任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政府要支付相对高的薪水;证人包括专家证人必须出庭,否则交叉询问就无法进行。政府要负担对出庭证人的经济补偿,承担对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责任、承担法律援助的费用。为获得当事人主义条件下的诉讼公正,政府无疑需要更多的经济投入。


  

  律师参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诉讼成为不可替代的条件。因为在对抗制下的庭审,如果无律师出庭,仅靠被告人自行辩护,被告人将无法对抗公诉人,控辩平衡势必要落空。还要求面对强大的公诉人,律师应当是有能力的、负责任的。由于被告人需要聘请律师以及支付律师费,富裕的被告人的辩护条件优于贫穷的被告人。而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下,检察官负有客观义务,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对诉讼的影响小于当事人主义条件下的要求。[22]


  

  相比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审判所需的时间较长,获得公正必须付出的成本相对高些。在美国联邦法院,陪审团审判相比法官主持审判的审理期间,平均要超出两倍以上。[23]当事人主义的证据调查方式较职权主义证据调查方式需要更多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与反询问,因每个人对同样的事实的理解程度不同,当事人为确保裁判者(有时为法官,有时为陪审团)能真切了解证人证言,常会就一个问题从各种不同的侧面反复询问证人,避免发生裁判者未彻底知晓的情形,其所耗费之时间不言可喻。[24]双方当事人在提供证据和询问证人方面叠床架屋,吹毛求疵,常常使诉讼旷日持久。辩护方有时甚至有意拖延,因为拖延时间可以使证人记忆模糊,分散陪审团精力,更容易胜诉。当事人主义诉讼中当事人不可能像法官直接调查案情时那样“见好就收”,由于当事人主义审判时间耗费之多的缺点,美国学者都艳羡职权主义审判的快速。美国的刑事诉讼案件,就不得不将约90%的案件寻求采用认罪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只有近10%的案件经由正式审判终结。美国知名刑事诉讼法学者Alschuler对此现象品评道“我们给10%的人凯迪拉克轿车(审判)乘坐,却要求其他人全部步行(认罪协商)。”[25]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实行对抗制的庭审程序,控辩双方在形式上是平等武装平等对抗,法官居中消极裁决。但在实际运作中,控辩双方的资源不均衡就会导致这种理论上的架构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当事人拥有的资源不均等,极易导致实质上的司法不公平。如英国上诉法院从20世纪80——90年代的大量不公正的案例中认识到:当事人拥有的资源不均衡是对抗制的一个缺陷。大多数情况是侦控机关掌握强大的资源、控方占据优势资源,为了贯彻平等对抗的原则,一个途经是通过增加控方证明责任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辨方还是难以充分与控方进行对抗,另一个解决途径是在审前进行强制性的证据开示。20世纪80年代后期,除了依靠对抗制本身来遏制司法不公之外,在审前和审判程序中也强化了法官职权和对审判结果的责任,也就是说学习了职权主义审问式庭审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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