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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模式的比较法经济学分析

刑事诉讼模式的比较法经济学分析


刘晓东


【摘要】影响诉讼模式选择的因素固然很多,诉讼经济作为考量诉讼模式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可或缺。不同的诉讼模式处理案件所需要的诉讼成本和获得的诉讼收益存在差别,诉讼模式的选择要重视诉讼效率和正义的契合,构建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应充分考虑诉讼经济问题。
【关键词】诉讼模式;诉讼经济;诉讼效率;程序公正
【全文】
  

  当下关于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以两大法系为基准,区别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是典型的路径。这两个典型模式在实际的运作中,又是相互影响彼此相互借鉴,很难说哪一个国家就是只单纯采用其中的一个模式。的确纵观诉讼模式的具体运作,两大诉讼模式之间也并非处于非此即彼的敌对态势,两者在秉持各自基本特色的前提下,早已存在共性并继续存在一种相互融合的趋势。[1]但无论采何种诉讼模式处理案件,所花费的诉讼成本和取得的诉讼收益要匹配,其中的诉讼经济问题实不容忽视,因为兼顾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方可彰显诉讼模式的价值。


  

  一、诉讼经济对诉讼模式选择的意义


  

  诉讼方式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其产生的多种后果可分为两个最基本部分,其中一部分是一种激励,为诉讼收益;另一部分是诉讼成本,自然是一种约束。投入诉讼的生产要素是有价格的,其实就是成本问题,诉讼的产出数量就是诉讼收益的问题。诉讼的投入与产出反映的是生产要素数量投入与处理案件数量的技术关系,诉讼的成本与收益反映的是价值衡量问题。以法经济学的视角,诉讼如同人们的经济活动一样是一个投入产出的过程,诉讼要投入一定量的资源即人力、物力和财力,得到诉讼的产出即诉讼的结果,不管诉讼的结果是否达到参与诉讼的人员的要求,诉讼的结果是否让人满意,消耗一定的经济资源是确定无疑的事情,即没有经济投入,实现正义是不可能的。正可所谓“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生产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2]


  

  适用诉讼程序就要花费直接成本,适用程序的过程和结果,产生了程序收益和可能的错误成本,程序收益既在程序的运作过程中体现,也在其结果中体现。无论程序的结果是正确还是错误,直接成本都要投入,但采取降低直接成本的程序,就能够提高程序收益。如果能够采取减少错误成本的程序,程序收益和相应的程序的净收益就会更大,也更加凸显程序的独立价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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