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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权的合理配置

  

  二是要明确限定具体实施侦查权的机构。税务机关有国税和地税之分。前者实行垂直领导,后者则实行双重领导。可以考虑在不改变现有税务机构设置的基础上,把涉税犯罪的侦查权交由国税系统的税务稽查机构行使,从而保证税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纵向管理,以利于统一指挥,也避免新建一支税警队伍导致的重复建设。我们建议把目前设于国税系统的税务稽查部门改组为税务警察机构,在国税总局设税务警察总部,在各省设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同时行使涉税案件的行政调查权和侦查权。这种设置与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禁毒部门等相似,兼有行政调查和侦查两项性质迥异的权力。


  

  三是要明确公安、海关、其他税务机关等在涉税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协助义务。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之间本来就具有行政协助义务。赋予税务机关侦查权之后,这种协助义务可相应转化为侦查中的协助义务。根据涉税案件的特殊性,在今后的立法上尤其要强调公安机关、海关、地税机关与税务警察机构之间的协作,以税务警察为主导,共同完成打击涉税犯罪的艰巨任务。


【作者简介】
刘为军,单位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注释】张步文:《刑事侦查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5页。
海关缉私(分)局隶属海关,受海关和公安双重领导,但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部分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已经国务院批准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纪检监察部门事实上代行了部分侦查权,可自行决定采取“双规”、“两指”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这是侦查权配置中的特殊现象,本文侧重阐述侦查权配置的基本规律和原理,对此不予讨论。
属人原则在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方面表现最为明显,除涉及军事秘密或需要合并侦查,现役军人和普通公民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分由军队与地方侦查。
何诗扬:《论侦查权的优化配置》,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杨宗辉主编:《侦查学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页。
谭世贵:《论侦查权的配置与制约》,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第6期。
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7-38页。
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7页。
伊藤荣树:《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徐益初、林青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42-43页。
何家弘主编:《中外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页。
侦查权细分的典型例子如现在许多地方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下设的专业队上,比如打黑专业队、打拐专业队等。检察院系统近些年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构的强化和升格也能反映出侦查专门化的特征。
谭世贵:《论侦查权的配置与制约》,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112页。
在这一点上,瑞典的经验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在近些年的改革方案中,瑞典检察权的扩大和限缩是同步进行的,检察机关对某些案件的侦查权被要求出让给警察机关,但是同时又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警察的指挥权以及警察的支援义务。参见陈琴、刘为军:《瑞典的检警关系及发展趋势》,《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3期。
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都对侦查不公开原则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更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不公开原则进行明示。我国现行法律虽对该问题未作任何直接表达,但综合各项具体规定,该原则对我国的侦查工作仍然适用。
戴蓬:《涉税犯罪侦查中的税警合作》,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
徐震:《涉税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研究》,载赵永琛等主编:《侦查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页。
张光全等:《公安机关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我们注意到,有些法治发达国家如日本也采用了和我国类似的涉税犯罪侦查机制:税务官员对于违反税法案件有强制调查权,与侦查犯罪一样可以作出扣押、查封等强制处分,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可以向侦查机关检举,侦查机关根据举报开始侦查。但是,日本的检警关系与我国不同。日本检察官享有一般指挥权,可以独立办案,也指挥警察开展侦查。事实上,税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主要是由检察官根据税务官员的举报进行的。参见[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第二版)》,金光旭等译,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第26页。
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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