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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权的合理配置

  

  再次,尽管公安机关有一支专门的经济犯罪侦查队伍,但是由于许多涉税案件都属于新型案件,公安机关在这一领域的侦查经验相对欠缺。涉税案件的侦查需要应用诸多传统的侦查手段,但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却在于缺乏足够的税务查处方面的专业人才,侦查人员难以从帐目、合同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等措施中发现犯罪案件或寻找案件突破口。事实上,侦查人员对经济新领域专业知识的储备不足,是造成目前经济犯罪侦查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赋予税务机关侦查权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针对上述问题,学界提出了种种改良措施,概括起来主要形成以下三种侦查权配置模式:


  

  第一种模式:借鉴意大利、俄罗斯的经验,在税务系统、公安系统之外,单独建立一支自成体系的税务警察队伍,专职税务案件侦查,直接听从国税总局局长调度指挥,并接受公安部长之协调。


  

  第二种模式:借鉴本国林业、铁路警察的设置模式,由公安、国税总局统筹,在各级国税局建立税务警察,统管国税、地税警务,业务上受公安部领导。


  

  第三种模式:在公安系统内部组建税务警察,专司涉税事项,统管国税、地税警务。


  

  总的看来,第一种模式下的税务警察脱离于公安机关、税务机关之外,自成一体,不利于与公安、税务机关的协调,在短时间难以具备组建这样一套体系内的物质、人力等条件;第二种模式借鉴了铁路、林业等部门下设侦查机构的成功经验,但是这一模式没有注意到铁路公安机关与涉税犯罪侦查机关之间的差别,它们与地方(或普通)侦查机关在管辖权划分时有着不同的依据。铁路公安机关等的侦查权实际上仍然是一般管辖权,而涉税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权是专门侦查权,二者差异十分明显。更何况,由公安机关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一套独立的侦查机构,税务机关无权主动调遣,实际上仍然无法发挥税务机关在涉税犯罪侦查中的优势;第三种模式其实与现状并无多大区别,有的地方在经济侦查部门下设税务专案小组,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19]


  

  税务案件侦查权的配置是一项系统工程,其配置结果决定着整体侦查工作状况。我们认为,与其采用上述模式或维持现状,不如直接赋予税务机关以侦查权。由税务机关行使涉税犯罪侦查权,不仅符合侦查专门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发挥其他机关所不具备的优势,也能克服上述各种模式存在之不足。


  

  首先,赋予税务机关侦查权,有利于发挥税务机关的优势,提高侦查效率。


  

  侦查权合理配置的实质就是把权力交给最适合的主体来行使。税务机关是行使国家税收管理权的机关,法律法规已经赋予了税务机关诸多具体权力。这些权力使税务机关有能力了解辖区内纳税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应纳税款和实际纳税情况,这些材料往往是侦查机关发现和查处涉税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和依据。法律还赋予了税务机关针对税务违法案件的行政调查权,而且税务机关在执法时可以采用的措施较为灵活。一旦赋予税务机关侦查权,将使行政调查行为与侦查活动保持高度衔接,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办案环节,提高侦查效率,也使行政执法所获取的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的转换变得相对简单。可以想见,赋予税务机关侦查权后,税务机关原先享有的行政调查权将成为刑事立案之前的重要调查手段。相比之下,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能够采取的调查措施却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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