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侦查权的合理配置

  

  总之,对侦查效率和侦查公正的考量是侦查权合理配置的应然要求。由于我国实行列举加概括式的立法模式,法律列举之外的其他案件,均由公安机关侦查,因此实践中对侦查管辖虽有争议,但理论上并不存在管辖空白领域。对于任何决策者而言,他所面对的都是已经成形的现实:每类案件或者每个管辖区域的案件均有对应的侦查机构负责。如果他认为某个侦查机关不适合行使某类案件的侦查权,甚至应当排除在侦查机关之外,他必须考虑机构改革产生的经济成本,以及观念变革、与现行政治、行政、司法体制相衔接等各种因素。如果改革的成本太大,而预期的收益并不明显,那么决策者将转向维持现状,或者对现状进行微调。因此,新的权力配置模型必须同时具备可操作性或现实可行性。


  

  三、侦查权配置的合理变革:以涉税案件的侦查为视角


  

  假定侦查权内容不变,侦查权的配置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将本来由某侦查主体享有的侦查权交由另一侦查主体,例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把原属检察院的经济犯罪侦查权转交公安机关;二是新设侦查主体,海关缉私局即属于此类;三是同一侦查主体内部增设、调整具体侦办案件的机构。例如公安机关内部经侦、证券犯罪侦查分局、禁毒、网络监察等部门的设立以及刑侦、治安部门之间在案件管辖权上的调整。四是侦查权的归集,即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侦查权归口至同一个机构。


  

  侦查权的重新配置极为复杂。对每类案件的侦查权配置进行重新评估都需要开展大量工作,也不是本文所能完成的。考虑到当前涉税犯罪案件的严峻性以及对这类案件侦查权进行重构的典型性,下文将以涉税案件的为考察样本,对侦查权合理配置的分析路径进行简要说明。


  

  (一)我国涉税案件侦查权配置的现状与弊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税案件侦查权归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侦查税务犯罪案件,存在一些有利条件:拥有一整套打击犯罪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拥有一只专门的经济犯罪侦查队伍,等等。[16]然而,这种侦查权配置方式并不足以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首先,在侦办涉税案件时,内部管辖争议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公安机关的实际运作中,涉税案件多数由经侦部门承办,但也有的由刑侦部门承办,造成公安机关内部多头管辖。不仅如此,各地公安机关在具体办案机构设置上也较为混乱,税侦处、侦查科、税侦办公室、打击涉税犯罪办公室等,不一而足。在工作模式上,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由公安机关独立办案,有的则由驻税务机关独立办案,还有的由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联合办案。[17]管辖与侦办体制不顺,严重影响了侦查职能的发挥。


  

  其次,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上严重依赖税务机关,客观上增加了不少办案环节,也增加了监督的难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税务犯罪案件主要来源有二,即税务机关的移交和公安机关自己直接受理。实践中,公安机关侦办的大部分涉税案件都是税务机关移交的。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数量受到了税务机关的极大制约。由于公安机关难以直接监督税务机关,再加上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象的存在,因此很难避免许多涉税案件被税务机关以罚代刑,擅自行政处理而不移交公安机关侦查。[1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