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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四)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可能会引发起诉裁量权滥用的风险,因此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内、外部监督制约制度。


  

  在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部监督制约方面,必须作出明确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由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后,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就可以形成在检察机关内部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监督制约。与此同时,下级检察机关应当将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检察院通过对备案的审查,如果发现该决定错误,则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通知下级检察院提起公诉,以确保案件质量,从而形成在检察系统内部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监督制约。


  

  在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外部监督制约方面,可以通过召开社会听证会、允许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以及取得法院认可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督。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外部监督制约必须明确以下三个方面:(1)并非所有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均需要进行社会听证,而是仅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存有较大争议的疑难案件进行听证;(2)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存在错误,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7](3)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法院认可才最终生效。


  

  (五)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


  

  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较大的裁量权,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8]同时考虑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被害人和被不起诉嫌疑人均有较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应当为被害人和被不起诉嫌疑人设定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障附条件不起诉的正确适用。


  

  被害人的救济主要体现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必须赋予被害人相应的同意权、异议权,以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具体而言,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检察机关首先应当听取被害人或其亲属的意见,取得被害人的同意,并促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刑事和解,以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的地位和权利的安定性。由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前已征得被害人同意,因此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起申诉,上级检察机关应当接受并及时予以审查。


  

  虽然被不起诉嫌疑人涉嫌犯罪,但也应当保障其相应的合法权利,特别应保障其救济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检察机关一般也应当要听取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意见。因为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必须履行一定义务,而且即使考察期满仍可能被起诉。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受到的是不实指控,接受附条件不起诉的话,则会使其丧失法院判处其无罪的机会。因此,应赋予嫌疑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选择被起诉、审判的权利。此外,应赋予被附条件不起诉嫌疑人申诉的权利。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不服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原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在5日内将复核决定通知原人民检察院和申请人,但申请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若因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错误而导致犯罪嫌疑人受羁押的,则羁押1日可折抵考察期2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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