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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附加义务


  

  由于能适用缓刑的嫌疑人基本上均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义务首先应该包括我国适用缓刑的罪犯所必须遵守的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未经考察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住所、职业,或者离开居住的县、市。


  

  另外,笔者认为,为了修复被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维护公共利益,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综合各个国家和地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嫌疑人附加的义务还应该包括:(1)书面悔过;(2)向被害人道歉;(3)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5)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6)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同时,为了避免嫌疑人以后再次犯罪,还可附加如下义务:(1)禁止出人特定场所;(2)不得与某些人为伍;(3)不得从事某些特定职业;(4)不得持有能够便利犯罪的物件;(5)完成一定的生理、心理、精神治疗等。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察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主要包括对拟被不起诉的嫌疑人的监督考察和在考察期满后对拟被不起诉的嫌疑人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立即成立由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负责,包括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拟被不起诉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拟被不起诉嫌疑人所在社区、单位或学校的人员在内的考察小组,并根据拟被不起诉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及其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度,设置1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考察期。在考察过程中,应通过签订帮教协议、定期召开情况总结汇报会等各种形式,考察拟被不起诉嫌疑人是否真心悔过并切实履行附加义务,从而及时监督和帮助其改过自新,促使其尽早重新融入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届满,应根据拟被不起诉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情况,结合考察小组的意见进行评估,并最终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但是,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若出现下述任意一种情况,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1)嫌疑人故意犯新罪或者有漏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嫌疑人在考察期内未履行附加义务,情节严重的;(3)由于法律或者刑事政策发生变化,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嫌疑人不得就已经履行的内容请求返还或者补偿。倘若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内未出现上述情况,除非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足以认定原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外,则表明嫌疑人已经较好地进行了反省和悔过,有效地改造了自我,应当决定对其不再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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