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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二)可行性


  

  实行附案件不起诉制度具有可行性。大量的轻刑刑事案件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适用的空间。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一些犯罪性质并不严重的犯罪。根据2003-2006年《中国法律年鉴》中的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2002 -2005年期间,每年生效裁判中宣告无罪和判处免刑、拘役、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的被告人数占当年生效裁判所涉被告人总数的比例在28.45%和35.36%之间。[6]尽管并非所有这些轻刑判决的案件都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中必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能够依照附条件不起诉来处理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政策基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是与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一脉相承的,其虽然要求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但其侧重点应当是宽,这是与当前世界上轻刑化、非刑罚化的刑事政策趋势相一致的,也是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体现的精神相契合的。


  

  许多国家和地区成熟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以及我国各地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验也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行提供了有益的经验。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的台湾、澳门地区都有类似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国各地检察院也开始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且有的地方还出台了一些试行规定。这些都为我国将来在法律上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适用于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而且能够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均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当然,这只是一个大概、粗略的划分范围,并不意味着所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刑案件都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且,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必须是不能以相对不起诉、存疑起不诉或者绝对起不诉处理的案件。


  

  就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来看,笔者认为,应当从犯罪性质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两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即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境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的原因、后果,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赔偿情况等,权衡起诉和不起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从而最终作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一般而言,同时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量刑情节的嫌疑人均可以考虑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条件下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其中肯定性情形主要有以下一种或几种:(1)因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不应有损害的;(2)属于犯罪中止又未造成损害后果的;(3)犯罪预备或未遂的;(4)属于从犯、胁从犯或被诱骗参加犯罪的;(5)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6)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7)有退赃情节的;(8)是聋哑人、盲人、未成年人或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9)案发后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的;(10)认罪态度好、真诚悔过的;(11)属于初犯、偶犯或过失犯罪的;(12)与被害人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而否定性情形主要有:(1)累犯;(2)惯犯;(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4)认罪态度差的;(5)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犯罪的;(6)曾因故意犯罪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或有前科劣迹的;(7)犯罪后伪造证据、串供或逃逸的;(8)涉嫌数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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